若涉及追蹤定位 要由法官把關

立委認為《科偵法》草案若納入使用追蹤定位功能的科技設備與技術,應該要由法院裁定。(本報資料照片/李文正台北傳真)
立委認為《科偵法》草案若納入使用追蹤定位功能的科技設備與技術,應該要由法院裁定。(本報資料照片/李文正台北傳真)

法務部在2020年9月8日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草案一上網預告,就被質疑過度侵害人權,引發爭議。法務部重新修正後,最近又送請行政院審議。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草案若納入使用追蹤定位功能的科技設備與技術,應該要由法院裁定是否可使用於犯罪行為人,若由行政單位決定,就不符民主法治規範。

據了解,法務部研擬提高法官保留密度、發動門檻、完善監督機制等方向,讓安裝定位等蒐證工具,比照現行監聽,向法院聲請監聽票,透過法官的審核避免人權爭議,《科偵法》新版草案月前已送行政院審查,政院官員表示,目前尚在蒐集機關意見。

李貴敏表示,若草案將M化車、GPS等追蹤定位功能的科技設備與技術明列中,就必須要有法官來決定、僅限於犯罪行為人兩個前提,不能由檢警自己決定。

立委鍾佳濱認為,沒有一個行政機關會刻意提出一套法律牴觸憲法的基本人權,科偵法是犯罪偵查機關提出,有所依循又能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民主國家不會推動一個侵犯人權的法律,任何法律出發目的都是要確保國家和人民的權利,如何取得平衡。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則說,現在詐欺案起訴率已破5成,尤其詐騙技術比較領先,要如何抓到確實是問題,如同大陸人臉辨識問題,變成國家偵查,也必須非常留意,但還是支持科技導入,德國有相關經驗可以借鏡。

時力立委邱顯智說,科技偵查的狀況要具體且嚴格,比照通訊監察要有法官同意,如果沒有把關就會變成警察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行動自由、祕密自由有很大影響,在打擊犯罪跟人民的基本權利間如何保持平衡,要非常具體與細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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