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園地】建立正確認知 貫徹合理管教
文: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供稿
民國81年1部美國熱映電影─「軍官與魔鬼」,內容描述1名無法適應的士兵,受到軍中體制外的懲罰機制而喪命,隨著事件調查愈來愈深入,證據指向了基地的上校指揮官;劇情的最後,上校被逮捕,兩名施暴官兵也被解職。其中1位士兵不解地問另外1位士官:我只是按照命令做事,為什麼我有錯?那位士官最後領悟到,軍隊成立的目的,原本是為了保護國家與弱勢者不被侵害;而如今我們卻反過來壓迫他們,這豈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至於管教的目的,就軍隊而言,是要建立嚴明的軍紀,才能維持軍隊的秩序,確保命令的貫徹。以「軍紀為軍隊的命脈」角度言,如能實施合理的管教,凝聚官兵向心力,就等於維護軍隊的生命,保障軍隊的生存;反之,如部隊管教不當,造成官兵離心離德,即等於斲損軍隊的生命,妨害軍隊的生存。因此,身為國軍的幹部,應貫徹合理的管教,以「愛心、誠心、耐心」帶好部隊,期能贏得官兵的信任和服從。
國軍嚴禁幹部「體罰、凌虐部屬」,已行之有年。為杜絕「體罰、凌虐及謾罵」不當管教,維護官兵基本人權,國防部於102年策訂「國軍改革人權保障作為具體作法執行計畫」,研提與管教有關之「人權保障」、「落實申訴制度」及「防止幹部失當行為」等改革方案,使國軍各項管教作法,更符合人權保障作為。
然去(107)年媒體報導,海軍陸戰隊某士兵因違犯酒駕案件,單位營長下達「軍紀操」指示,並由連長與士官長負責執行「操練」,要求該名士兵全副武裝進行長達4小時戰鬥操練,事後還爬進餐廳戴著鋼盔吃飯,有損國軍形象。該名營長雖表示為了整飭軍紀,才會下達「軍紀操」之要求;然作法已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國軍內部管理等規定,相關人員除移送法辦外,並核予行政懲處及調離現職。
國防部為使各級幹部對「體罰、凌虐、謾罵」釋義有共同認識,以杜絕不當管教情事發生,業於107年修頒「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與「管教」有關規定,分別納列第35點「健全合理管教」及第36點「體罰、凌虐、謾罵釋義與防範」。特就其界說如下:
一、體罰:凡高階或高職者,以己身肢體、器械或物品,觸擊低階、低職者,使其身體易傷、易痛作為懲罰手段;或借助第三人行使者,如用手掌、拳頭擊打或用手肘觸擊受罰者身體各部位,作為處罰手段者。
二、凌虐:凡高階或高職者,以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參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3項),加諸低階低職者,使其身心遭受欺凌及虐待,作為懲罰手段;或借助第三人行使者,如綑綁、繩吊、罰跪、罰兩腿半蹲彎、身體倒掛、口含石頭、自我掌嘴等。
三、謾罵:凡高階或高職者,以言詞辱罵損傷他人人格者,或辱及其親族者;如惡言咒罵辱及尊嚴及尊長者,以及以低等動物影射或辱罵侵害他人人格者。
另為落實國軍官兵基層合理管教作為,擬訂相關行政懲處規定,分述如下:
一、對違反管教規定人員,依「刑懲併行」原則,由單位翔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檢討違失人員重懲;如涉刑事責任者,當事人一律移送法辦。
二、發生不當管教及資深欺侮新進事件,按「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立即回報國防部;隱瞞不報或致生後遺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懲處。
「愛的教育、鐵的紀律」是國軍在部隊管教上的一貫要求,不僅是要鍛造出紀律嚴明的鋼鐵勁旅,更是要成為團結和諧的仁義之師。然現今基層單位部分幹部在情緒管控不佳及上一級領導幹部未予適切指導下,易造成管教失當行為;且根據往年紀錄顯示,當部隊接受戰(演)訓任務或時序進入夏季時,往往在任務壓力或是炎熱高溫下,易使人產生浮躁及不安情緒,致肇生不當管教情事比率升高。因此,如何健全合理管教、促進團結和諧,就成為國軍幹部在執行管教工作上,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俗諺說「帶兵需帶心」,各級幹部在領導統御上,應建立「帶兵如親」的觀念;對於學習進度落後或適應不良之官兵,應發揮耐心及愛心,使其融入部隊生活,秉持「人性化」、「合理化」及「法制化」之要求,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做好部隊管教工作;另對於違反管教規定之個案,應主動查察與嚴懲,導正不良惡習,建立合理管教工作環境,方能鞏固部隊整體戰力,塑造國軍優良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