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違約官司 桃服工會敗訴

工商時報【張佩芬╱台北報導】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行政訴訟指華航讓非會員「搭便車」,比照領取外站津貼,並加發特別津貼給罷工期間上班的員工,要求勞動部認定華航涉構成「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2)判桃服工會敗訴,可上訴。 關於桃園空服工會請求被告應命華航向該工會會員給付外站津貼以每小時2美元計算之差額部分,即若華航給非桃服會員相同待遇,要同額加碼發放給桃服會員等訴求,高等行政法院也一併駁回,但可循民事訴訟救濟。 裁決書中指出,罷工次日參與協議之人員,另有非屬工會會員的秘書長林佳瑋、顧問毛振飛、律師吳俊達及劉冠廷等人,不符團體協約法第8條所定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需以工會會員為限之要件,因此105年6月24日所簽訂協議,應屬針對解決原告與參加人間爭議,以平息罷工所為之一般性團體協商,非團體協約法上之團體協商,僅發生債法效力。 法院裁決書中指出,罷工之爭議行為發起時,工會本得盡力宣揚、爭取員工與社會認同。同樣地,雇主也可爭取員工認同,爭取員工不參與罷工,此係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 另桃空服工會105年6月22日進行罷工投票通過罷工,原對外宣布於7月暑假擇期罷工,卻於隔日於工會臉書宣布105年6月23日24:00開始罷工,從宣布罷工到開始罷工,期間僅5個小時,屬突襲性罷工。面對原告此種突襲式罷工,衡情華航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因此,華航在罷工之前,即宣導或說明希望員工可以選擇不參與罷工或給予罷工期間出勤員工若干獎勵金,此係參加人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華航昨晚對法院裁決表示尊重,指出判決書中有載明,「雇主對於某項與工會間之協議之法律見解,不能因與工會主張不同,即被認定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認定華航並未對雙方的協議毀約乙案。 華航重申,本於照顧全體同仁,堅持拒絕「非特定工會會員不得享有」的訴求,公司的使命是提高每一位華航員工的待遇,福利不應該只有部分員工享有,對於部分員工未透過企業工會表達訴求,藉此於去年6月24日「突襲式」罷工,不僅影響旅客權益,更綁架無辜旅客權益作為籌碼,並透過外部團體一再挑起員工間矛盾,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