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新法今上路 財政部:加熱菸不得攜帶入境 違者最高罰500萬元

《菸害防制法》新法今天(3/22)施行上路,民眾返國攜帶菸品入境也要當心。即刻起不僅中央、地方著手查處違法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含加熱菸)與其必要載具,財政部也提醒,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依法處以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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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醒,國人入境時不得攜入加熱菸。資料照

據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據2/15修正公布的《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今起施行,衛福部亦依該法第7條規定,已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不僅產製、進口都需要通過審核,一般民眾也不得攜帶加熱菸入境。

財政部國庫署指出,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立場,不予納入;因此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財政部表示,依法條規定,也提醒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的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才能產製經核定通過的加熱菸。

至於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的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相關事宜。

國庫署提醒,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57條,或《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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