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劑爭議 中巿府為食安自治條例興訟更一審敗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萊劑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府興訟,一審遭裁定駁回,經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更裁。北高行更一審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民國110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巿府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認為,原裁定未查明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北高行更裁。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中市議會)所議決之自治條例,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政府行使其權限。

北高行更一審表示,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另外,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質疑政院109年函示萊劑一事,侵害地方自治權,因此聲請釋憲。去年5月13日憲法法庭判決,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且進口肉品及其產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均合憲。(編輯:李錫璋)1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