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 《行政訴訟法》五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行政訴訟的第一審,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以落實第一審為事實審中心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同時,為避免惡意的不當濫訴,最高法院得對濫訴行為的原告處12萬元以下罰鍰。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堅實第一審」的結論,司法院針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提出修正草案。經送立院審議後,相關法案於今天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主要重點包含4個方向,分別是形塑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結構;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增進訴訟便利性;啟動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強化弱勢保護、防杜濫訴。
在堅實第一審訴訟結構部分,三讀通過的條文,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而「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藉此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
在現行「以原就被」原則下,新法施行後,司法院目前評估受影響案件數約占該類事件17.75%,亦即1年約有615件簡易訴訟事件,及576件需開庭的交通裁決事件受影響,合計1191件。
修法後,仍維持行政訴訟的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但因考量民眾訴訟便利性,因此此次修法也新增設置「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配套措施。
修正案明訂,巡迴法庭主要針對「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若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所在地均位在「與管轄之地方庭相距過遠之地區」時,法院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得以巡迴法庭方式,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辦公處所,由法官到當地法院開庭。
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管轄的行政訴訟事件,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的直轄市、縣市」,即屬「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
同時,新制也搭配全面開放線上起訴、線上閱卷、遠距審理等措施。未來,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行政法院得就所在處所遠距訊問,或由證人作成陳述書狀及其程序與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愈趨複專業、複雜,新法也納入「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訂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保、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無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此外,由於近年濫訴情形日漸增多,為避免司法資源遭濫用,進而影響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順利推行,新法針對上訴人若是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例如為騷擾法院或延滯、阻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濫訴,並裁定駁回上訴。
為有效嚇阻濫行上訴,得由最高行政法院處予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若上訴是由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經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最重可一併裁罰。
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正,是繼88年、101年以來,行政訴訟制度及組織結構的第三次重大變革,為此一併配套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等修法,以明確規範新舊法銜接適用、各級法院管轄範圍、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及辦理事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