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防制校園霸凌 教育部公布準則修訂與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教育部召開記者會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與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教育部召開記者會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與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落實防制校園霸凌 教育部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與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落實防制校園霸凌 教育部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與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為了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真的能發揮功效,避免學生因霸凌受害,經過一年努力,教育部今天(17號)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並自今年(113年)4月19號施行。且為了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育部自去年(112年)3月開始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今天一併公布修訂重點。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出席立院備詢前特別表示,經過一年時間,教育部邀請相關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校長團體,還有兒少兒權等人事、地方政府招開60幾次的諮詢會議,彙集大家的意見也形成最大的共識,正式把這研議多時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教師解聘不續聘等相關辦法做公布。在這次的規定中,包含教師團體比較關切的就是有關校事會議調查委員這部分全部外聘,主因是希望能夠建立起一個比較客觀公正專業的一個處理機制,所以在校事會議調查小組,依據新的解聘辦法由全部外聘,這個外聘的部分,會由主管機關來擇定,從教育部的人才庫當中,擇定3倍到5倍的人數來給學校來做遴選,主要也希望能夠避免掉行為人跟調查人之間因為有私人的這些關係。

 

教育部深入指出,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部分,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第5條)。

 

這次修正,明定各 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包括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能力(第8條)。並要求學校平時應積極處理學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避免發生校園霸凌(第21條);為了鼓勵及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也增訂學生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第22條)。

 

在「生對生」霸凌事件的處理,學校應設置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第7條、第24條至第25條)。受理後,應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後,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第35條、第45條)。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修正創設「調和程序」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第28條至第32條)。為了讓調和事件處理更具專業性與公正性,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第27條)。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第32條)。

 

在「調查」程序部分,本次修正也更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第33條),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第39條)。

 

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第71條)。

 

為了保障被行為人,被行為人對學校不予受理或作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不受理或對結果不服各有一次陳請機會,立即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保障被行為人權益(第49條)。而在行為人部分,則可依據正常救濟程序提起申訴(第46條)。

 

教育部為了確保「處理小組」的調和及調查品質,已積極辦理霸凌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並建立人才庫,透過培訓教育、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確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品質(第9條)。

 

而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解聘辦法將性別事件以外所有師對生違法事件,全部整合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統一調查,大幅簡化調查程序,避免同一事件重複調查或不同機制作成矛盾的調查結果,有助於解決學校現場困擾,大幅減輕學校負擔。

 

為了強化調查小組專業性及公正性,更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解聘辦法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從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解聘辦法第16條)。教師違法情節明顯未達應予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僅涉及教師懲處的事件,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後,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事後監督(解聘辦法第13、47條)。但是,為了鼓勵及保障教師積極採取輔導必要的管教措施,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詳細規定教師的阻卻違法事由,避免教師因為積極處理或管教學生之違法行為,而受到責難(解聘辦法第4條)。

 

為了專業嚴謹審查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解聘辦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發現事件調查程序或終局實體處理違法時,得命學校繼續調查、重新調查或依法處理(解聘辦法第52至55條)。

 

解聘辦法明定,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及被害人不服終局處理結果,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情不受理或對終局結果不服,都各有對主管機關陳情審議機會各一次。(解聘辦法第10、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