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竟然變成別人的? 藝術家們請這樣自救!

日前「百位藝術家遭詐騙,被害人:一輩子心血遭掠奪」的新聞引起廣大關注,筆者為專攻智慧產權法領域的執業律師,六成以上的客戶集中在演藝及網路產業,對處理類似案情有相當經驗,對此涉及藝術文化層面的公共議題,就可採取的法律救濟措施,提供個人淺見。

筆者有一位編劇新秀朋友,曾獲得金馬奬導演青睞,提出合作拍片的邀請,當時不勝喜悅。這位導演接著以申請官方輔導金為名義,要求這位編劇簽署同意書,事後朋友才驚訝發現內容不只是同意合作,甚至是把整個劇本的著作財產權都全部轉讓給這位導演了。類似的情況屢見不鮮,在過去,國外的音樂版權公司,在簽署音樂詞曲的經紀代理合約時,除了寫明收益分成外,也常用「轉讓」著作權的字眼,甚至還寫到以一塊美金為轉讓的對價。作者們在當時對這些同意書或合約書的關鍵字不甚了解,日後為追回自己作品的權益,竟付出涉訟多年的慘痛代價。

近日的百位藝術家疑遭詐騙一事,據報導,合作廠商也是先以申請官方機構(即文化部)的合作為名,取得多位作家的「同意書」,在文字上並載明取得過去及未來一切作品的永久專屬授權。事後這些藝術家,在與文化部合作的案子以外,發現當自己銷售或委託其他畫廊販售自己作品時,竟遭到這名合作廠商的控訴,甚至官司纏身。

有關授權的範圍及內容,私人之間的約定或文件,如果有不清楚、確定的地方,我國著作權法站在保護作者的觀點,是規定「推定未為授權」。換句話說,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是在被授權人,如果他沒有辦法證明具體的授權條件,就會被認定是沒有授權。因此,在前開所謂藝術家遭詐騙的報導中,合作廠商想要説服法院認定其已取得專屬授權,依筆者的個人經驗,藝術家的贏面比較大。

如果這些藝術家想主動消弭爭議,筆者建議以下步驟必須先行:

作者應立即發存證信函終止授權,作為停損的第一步。
如果是在簽署同意書之後的一年內,作者也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進一步主張「誤解」同意書的重要內容,甚至主張受到合作廠商的「欺騙」,也是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主張撤銷同意書的意思表示,該份同意書隨即失效。

這些前置手續都必須先做,將來如需要進入法院訴訟,也才握有絕對的勝算空間。但如果事發過一年,藝術家們能夠進一步採取的法律救濟,就是考慮打刑事詐欺官司了。

預防勝於治療,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但常要碰到問題或者甚至等到官司發生之後,才會深刻體悟「問題發生之前,事半功倍;問題發生之後,事倍功半」。筆者執業律師27年,涉入演藝行業也有20年,以筆者的經驗,知道懂得保護自己的人其實很少,甚至大多數人也都不懂如何靠法律來伸張自己的權益。去年筆者出版《比八卦更重要的事》一書,以實際發生的案例說故事,可供藝文人士了解切身法律權益,相信對藝文人士在簽署法律文件時會有一定的幫助。

《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圖片來源:博客來
《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圖片來源:博客來

《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圖片來源:博客來

陳鎮宏 律師 簡介:

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律師、專利師考試及格。

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創辦及合夥律師。

GOMAJI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擅長布局「中英文商業合約」及「智慧財產權」,27年以上專業經驗。

榮列Who’s Who Legal 2014年全球201位頂尖娛樂專業律師之一。

 

著作「比八卦更重要的事」,2017年4月27日,本事文化出版,曾榮登博客來社會科學新書排行榜第一名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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