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芳觀點》若大幅放寬離岸風場獲配容量 台灣風電將面臨「2大衝擊」

離岸風場(示意圖)   圖:取自雲林離岸風場官網(資料照)
離岸風場(示意圖) 圖:取自雲林離岸風場官網(資料照)

[Newtalk新聞] 電力供應的穩定性通常會受到輸配電網與發電的影響,就輸配電而言,台電在去年已提出為期10年,包含力求分散、持續強固、加強防衛等3大主軸的「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就發電端而言,發展離岸風電與光電是目前我國重要的能源發展方向,隨著台灣核能電廠陸續除役以及全球對於淨零減碳的要求日益嚴格,發展再生能源已是世界的主流,即使未來有新的氫能與核能發電技術,但是,氫能仍未成熟以及核廢料如何處理仍是目前政府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綠能發電將會是未來台灣的電力供應重要來源。

在地面行太陽光電的建置數量會因土地面積而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合理預期,離岸風電的風場建置的速度將對我國再生能源的開發與供電穩定性有極大的影響。目前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將分三期核配風場,第一期的風場區塊開發選商結果已在去年12月中公布,由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科理歐永續能源(Corio Generation)、北陸能源(Northland Power)、風睿能源(Synera Renewable Energy)、台亞風能、天豐新能源等六家開發商獲得10個風場。然而,在進入第二期風場開發上,已遇到少數開發商要爭取單一風場上限放寬到1GW,有關核配風場規模擴大可能遇到銀行融資與國產化供應鏈產能限制的問題,請參考放寬風場獲配容量 應先考量能否加速離岸風電的建置

就我國離岸風廠的建置而言,除了考量風場能否順利併聯發電外,政府也應該避免風電市場被少數開發商壟斷,讓台灣的關鍵基礎設施成為外商使用買方力量的工具。

放寬風場獲配容量 可能傷害台灣消費者與企業的權益

就產業結構而言,台灣廠商與消費者為能源市場的最終需求者,風電的供給者為風電開發商,其利用台灣的風能建置風力發電措施來賣給台電或一般企業(CPPA,企業購售電合約),由於離岸風電的開發成本遠遠較一般陸域風電或光電的開發成本為高,因此,在進入障礙高的情況下,可以進入離岸風電市場的廠商並不會太多。如果政府放寬風場獲配容量,可能會導致規模較小的開發商因為開發成本較大型開發商高而無法與大型開發商競爭,而退出市場,這將使得原本廠商家數不多的離岸風電市場變得更為寡占或甚至獨占。更重要的是,一旦讓原本有意願進入台灣離岸風場開發的廠商退出市場,在離岸風電契約多為20年以上的情況下,離開台灣風電開發市場的廠商將很難在20後再回到台灣,若此,則20年後的台灣風電市場開發商家數將會更少;此時,風電市場將為少數廠商所壟斷,政府、廠商與消費者的談判力都會受制於風電開發商強大的買方力量而付出較市場價格高出許多的電價。

放寬風場獲配容量對國產化供應鏈的可能影響

再者,離岸風電國產化供應鏈的建置也是政府的重要政策,一旦風場開發為少數廠商壟斷或獨占,則我國目前努力發展的國產化供應鏈廠商也可能面臨風場開發商的殺價,台灣的風電供應鏈廠商的毛利也將大幅降低,這將使得政府的政策初衷被抹煞。不可否認,少數國產化廠商可能因持續研發而有較強的競爭力而進入國際市場,但是,在離岸風電相關零組件運送不易的情況下,這些廠商可能也需要在海外設廠,但是,對多數廠商而言,我們可能會面臨台灣的天然資源與經濟資源完全被少數廠商壟斷的困境,這是政府在考量是否放寬風場核配規模應該重視的問題。

最後,面對大型開發商可能以其開發能力來做為其與經濟部討論核配容量的籌碼時,經濟部不應該忘記台灣農漁產品面臨中國經濟脅迫的教訓,一旦市場供需雙方的地位不對等,談判力較弱的一方必然會受到經濟脅迫。因此,在誘因機制的設計上,除了考量能否吸引優質的廠商外,我們也應該相應的要求開發在台灣風電產業供應鏈或研發的實質投資,強化台灣風電產業的競爭力,以避免台灣未來面臨外國開發商的經濟脅迫。大規模風場開發可能是國際趨勢,但對於仍在離岸風電發展初期的台灣而言,風場核配規模擴大是否合適仍應仔細評估,若經濟部能源局對風場的規劃沒有完整的分析與討論,對風廠的建置進度也無法掌握,行政院將能源局升格為能源署並不合理。

作者》蔡明芳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與經濟系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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