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筱穎觀點》平反?法國承認迫害同性戀的司法責任卻拒絕賠償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同性戀合法化的國家。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同性戀合法化的國家。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11月22日,法國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法案,承認法國政府在1945年至1982年期間,根據以前的歧視性法律,對同性戀者所遭受的痛苦和創傷負有定罪的責任,但否決了向在此期間被判犯有同性戀罪的人進行賠償的條款。

社會黨提出承認對同性戀者歧視政策的法案,旨在幫助他們平反,並承認國家在迫害同性戀者的司法責任。這個原則得到司法部長杜邦-莫雷蒂(Eric Dupond-Moretti)的支持,「你們正在用團結、承認和紀念的法律,取代仇恨的法律。」法案承認實施40多年的歧視和刑事鎮壓政策,「本不應該存在的」,杜邦-莫雷蒂指出,這項政策「使我們的共和國蒙羞」。

推動該法案的社會黨參議員布爾吉(Hussein Bourgi)認為,這是一項具有象徵意義的法案,目的在修復當時社會的錯誤。「我們有足夠的視角來審視這段痛苦和不光彩的過去,並認識到所犯的錯誤。」法國是時候結束這個「我們歷史上令人憎惡的時代了」。

布爾吉建議,國家承認 1942 年至 1982 年間針對同性戀者的「刑事定罪和歧視政策」中的責任。這個政策基於《刑法典》的兩項條款,一項規定了同性戀的具體年齡,另一項則加劇了公權力對同性戀者的鎮壓。

對於 SOS 恐同協會聯合主席杜米耶(Joël Deumier)律師來說,這種對國家作用的承認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當今社會仍然存在恐同現象,那也是因為過去的法律、國家法規還在,以及國家的做法合法化了這種歧視。」

1791年法國大革命期間,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同性戀合法化的國家。1791年,《拿破崙法典》標誌著同性戀非刑事化的第一步,法國並沒有懲罰在私人場所的足夠年齡成人間的自願同性性行為。

但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政策在此後卻持續存在,特別是基於《刑法典》的兩條文。

在保護青少年的幌子下,二戰德佔時期法國傀儡政權「維希法國」首先通過1942 年8 月6 日通過修改《刑法典》第334條第1款,確立了「對同性戀和異性關係同意年齡的歧視性區別:同性關係為21歲,異性關係為13歲」。 規定同意同性戀關係的具體年齡,維希政權正式懲罰21歲以下的同性戀行為,對同性戀者進行鎮壓,允許逮捕和定罪,還加重了對同性雙方有傷風化言行的處罰或監禁。

近20年後,1960 年 11 月 25 日,由議員米蓋特(Paul Mirguet)在國民議會投票反對酗酒、賣淫和結核病的法律時,提出的一項修正案,把同性戀列為「社會病」中的一種,規定必須以同樣的力度反對同性戀。具體來說,同性戀被描述為一種社會禍害,政府對於公共場合的同性性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同性戀或易裝者也是警方壓制的對象。

雖說重點關注兩項法律條款,但法官們也使用了更廣泛的刑罰手段和各種其它條款來鎮壓同性戀,有些人因此被判犯有「道德敗壞」或「教唆未成年人放蕩」罪。

因此,法案認為這些條款給被定罪者帶來了痛苦和創傷。布爾吉解釋說,有必要認識到「過去的錯誤」,以撫平處於生命晚年的人們心理創傷。 「今天說在法國存在這種情況,並且有 5萬到 7萬人對這些法律的實施感到擔憂,似乎是不現實的。」尤其是當事人不僅受到刑事制裁,往往還會受到「社會制裁」。

但是,布爾吉強調,這些法律造成的影響遠比我們今天能想像的還要嚴重許多,它們壓垮了同性戀者的命運,一些人失去了工作,無論是在私部門還是公部門,連公務員都被解僱,或是不得不離開自己的家園,匿名生活在新城市之中。

「國家對同性戀的恐懼意味著到處追捕同性戀者」,74 歲的喬馬拉 (Michel Chomarat) 1977 年 5 月在巴黎警察闖入同性戀酒吧「曼哈頓」時,與8名男子一起被捕。他回憶說,國家對同性戀的恐嚇意味著要到處追殺同性戀者。

早在2022年7月,他就曾希望法國能夠「正視過去,即使是不光榮的過去」,遺憾的是,這項法案來得太晚了,許多受到定罪迫害的人已經過世。

很難確切知道自維希政權以來有多少人因同性戀而被定罪。杜邦-莫雷蒂根據研究估計,1945年至1982年間,有超過1萬名受害者受到影響,其中90%被判處監禁。在參議會的聽證會上,社會學者施拉登豪棻(Régis Schlagdenhauffen) 估計,多達 5萬人可能因為同性戀,無論是真實的還是假想的,而被定罪。

社會學者高迪耶(Jérémie Gauthier)和施拉登豪棻的研究指出,1942 年至1982 年間,法國至少有 1萬起根據《刑法典》第 331 條被定罪的案件。他們幾乎都是男性,來自工人階級,其中三分之一已婚、喪偶或離婚,四分之一有孩子。1945 年至 1978 年間,93% 的定罪被判處監禁。

右派前總理巴爾(Raymond Barre)1976年起任職時,廢除了米蓋特修正案。左派社會黨密特朗當選總統後,所有被定罪為同性戀的人均已根據 1981 年 8 月 4 日的法律獲得特赦,從而刪除了犯罪記錄中的相應條目。1982年,在密特朗的支持下,又花了兩年時間才通過同性戀非刑罪化。

參議院法案文本最後打算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以補償被定罪者,最高可達至少 1萬歐元。根據其他參與賠償的歐洲國家數據推斷,最終可能有 150 人要求賠償。

但是,右派共和黨議員施皮納(Francis Szpiner)以「法律困難」為由,特別是與訴訟時效有關的問題,以及與損害賠償的最長期限30年相矛盾,認為不可能對被定罪的人進行賠償,因為「民事訴訟時效已經過時。在我看來,開創先例並不可取。」他強調,「造成傷害的不是法律,而是當時處處仇視同性戀的法國社會。這不是共和國的錯。」「共和國不能對維希時期發生的事情負責。」杜邦-莫雷蒂也同意,由於難以證明舊的定罪和判決的執行,賠償措施的實際執行可能極為複雜。

施皮納在實質上也反對普遍賠償原則,理由是採用該原則的國家,其歷史與法國的經歷很難相提並論,或是基於「大規模定罪的特徵」如德國在納粹時期超過9萬人被定罪,或是「存在國家全面恐同政策」,如西班牙的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主義。

其他歐洲國家已經著手解決這一問題。2017年,德國決定對約5萬名因同性戀被定罪的男子進行平反和賠償,他們被定罪的依據是二戰後長期有效的納粹法案。奧地利剛通過了一項法案,對被判同性戀罪的人進行賠償。2007年,西班牙為遭受佛朗哥主義鎮壓的男女同性戀和變性人受害者提供了第一批經濟賠償。15至20年來,包括西班牙、德國、英國和瑞典在內的一些歐洲國家,已經對因恐同法而被定罪的人通過了特赦和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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