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的司改屢遭打臉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爆出與富商不當往來,扯出重大司法醜聞,監察院、法務部、司法院均稱將全面清查。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譴責、追究外,台灣陪審團協會亦批評司法內控機制失靈,司法院長許宗力應出面道歉,甚至下台。

這個法界的《百官行述》,爆出40名司法人員與富商不當飲宴、受贈襯衫與補品,甚至有司法系統遮掩證物,涉及官官相護,更讓人臆測,有多少案件已因此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簡直是打臉蔡總統在民國106年啟動的司法改革,此弊病是總統還是司法院長應負政治或法律責任呢?

首先,司法清廉首須貫徹「利益迴避」,並避免「瓜田李下」的疑慮;可是令人擔憂的是,竟有相關調查以「受惠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作為行政調查範圍限縮的參考標準。鑑此,建立判定違反司法倫理的統一標準迫不及待,並應接受社會各界的檢視。

其次,這是集體司法貪汙,不能就此雲淡風輕,應確實找出司法系統的病因對症下藥。雖然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聲明,涉案20名法官的不當行為都是發生在10多年前,然而他們的行為竟然延續10多年,難道不是嚴重的司法問題嗎?沒有包庇、護短嗎?許院長雖認為相較過往的司法風紀陋習,現在已有不同,但究竟不同在哪裡?

尤其官方調查報告所指「飲宴應酬5次、收受餽贈3次、收受3次襯衫」怎會屬於合理的日常消費?部分資深人員還喊冤,表示雖曾受贈,但與該富商並無私人往來。那難道收受都是公務往來?若是,所涉利益衝突更是明顯,也更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迴避事由。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利益」,包含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此案多屬第2項第4款「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但該規定並未匡列額度,受領者獲有金錢或具有經濟價值已足。雖然「日常消費」並不存在適法的禁止行為,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須知》明定「市價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且「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才得受贈之」。

更何況該法也規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只要不循法定程序,無須至違法程度,即使「不當影響」也屬構成。因此,有必要盡速處理違反司法倫理者,避免司法威信遭到汙名化。

事實證明,當年蔡總統親上火線擔任司法改革召集人,現在看來,並沒有回應人民對司法人員操守及判決品質的期待。其實,憲法並未賦予總統司改權、單就一院的協調權,或是有最高司法權去帶動通案革新。司法權貴在超然中立、超乎黨派,過去總統可說改革司法,今日弊案連連則應探討是否肇始於當年干涉司法所產生的後遺症。(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