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淑慎吸毒3罪 易科罰金39萬

出運了? ▲蕭淑慎今年5月到士林地院出庭時,仍堅持沒有吸毒。(本報資料照片/陳君瑋攝)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藝人蕭淑慎第三度被查獲吸毒,一審以她吸食安非他命三次,判她應執行一年六月徒刑;蕭上訴二審時認罪,高院合議庭以她已有悔意,為給予自新的機會及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昨依三個施用二級毒品罪,各處四月、五月、六月,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一年一月,得易科罰金卅九萬元。 蕭淑慎在九十六年間,兩度因吸食古柯鹼被查獲,第一次經勒戒觀察後,獲不起訴處分;同年十一月,她再次被查獲吸食及轉讓古柯鹼,被士林地院判刑一年七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但蕭淑慎在緩刑期間,分別在九十八年五月、六月、七月,三度在執行保護管束報到時,被驗尿查出吸食安非他命。她在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期間,一直不肯認罪,今年六月間,被法官判處一年六月徒刑;蕭淑慎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蕭淑慎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因服用抗憂鬱藥物後,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做了什麼事都想不起來,才會吸食安非他命。 但法官反駁蕭,她在檢警三次的偵查中,都未提及她罹患憂鬱症,會導致她的行為辨識能力受到影響,而她所服用的藥物,也不會令她陷入欠缺辨識及行為抉擇能力。 合議庭認為,蕭淑慎的上訴無理由,且在緩刑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多次使用安非他命,顯見她的自制力薄弱。但因她吸毒並未侵害到其他人,念在她後來坦承,且從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以後,定期採尿送驗都未再有毒品反應,足以認定她有戒毒的決心,為給予她自新的機會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決定給予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惟蕭是在緩刑期間再犯,依今年一月新修正的刑法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緩刑期內再犯者,被判刑六個月以下、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檢察官如果認為緩刑難達矯正效果,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是否准予撤銷,尚需要法官依事實來認定。 林淑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以三個毒品罪,判蕭淑慎一年一個月,可易科罰金;蕭淑慎的表弟朱耿弘說,表姊心情平靜,看得出來鬆一口氣,她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正式回應。 朱耿弘認為,這對表姊來說是不幸中的大幸,她也希望表姊好好把握。對此判決結果,有網友不以為然酸說:「到底要給她幾次機會?」、「得易科罰金…吸毒累犯罰完錢又沒事了」,也有人提醒她,要珍惜這樣的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