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未達4萬 徵才廣告應揭示

記者張妤甄/臺中報導

刊登徵才廣告請注意!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的徵才廣告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臺中市勞工局除持續宣導提醒雇主注意相關規定外,也定期抽查報紙及人力銀行徵才廣告,輔導事業單位遵守規定。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 款薪資揭示規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生效施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只要職缺的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都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目前常見有部份小型店家,於店面掛置徵才布條或張貼徵才公告,卻忽略未揭露薪資範圍,按「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如:月薪32,000至35,000元)、定額(月薪30,000元)或最低數額(月薪25,000元以上)、日薪1,600元起、時薪150元起、按件計酬300元/件等方式呈現,如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相關求才廣告常見問題可至勞工局網站下載,或撥打中市府勞工局諮詢專線:04-22289111轉3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