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合?民進黨提名劉柏立 曾在國民黨智庫服務 主張鬆綁1/3有線電視界線 有利藍財團

行政院內定提名NCC主委劉柏立後, 立法院人士整理他過去的主張發現,如果劉柏立要執行他過去的理念,有可能強化有線媒體集團,甚至鬆綁有線電視三分之一主張,有利富邦凱擘集團,同時也弱化了頻道業的影響力。更重要的,他曾經在國民黨智庫服務過,因此立法院人士說,這也算是藍綠合作?

立法院有關人士在媒體報導新的NCC主委人選為台經院教授劉柏立後,開始尋找他過去對媒體的研究與發言,有了初步的答案。

首先,發現台經院四所所長劉柏立在2008年國民黨的馬英九當選總統後,曾經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也就是國民黨的智庫,當過研究員。立法院人士表示,難怪昨天劉柏立名單出來後,藍營立委馬上說支持,這可能是另類藍綠合。

另外,劉柏立也曾接受委託研究產業發展,他曾主張鬆綁有線電視法規,包括有線電視市佔率三分之一的規定,這會強化平台業者的市場優勢,讓大型財團控制有線電視平台,但也可能因而弱化頻道業者的市場地位。

2019年10月底NCC舉行豐盟有線電視申請到花蓮營運的聽證會,在業界,這被解釋為富邦集團的蔡明忠擁有的台中豐盟有線電視,跨過玉山到花蓮的練台生地盤去經營有線電視,這是蔡與練的戰爭,其中還牽涉到富邦凱擘的有線電視集團,是否違反規定,超過市場1/3。不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今年一月發表調查報告,認為富邦的有線電視集團的戶數,已經違反1/3的規定。這也是官方第一次認定的違規行為,並要求改進。

2019年聽證會上,當時身為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的劉柏立指出,國際上為因應數位匯流,歐、美、日已沒有1/3上限的問題,更排除管制的門檻,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考量競爭情況時也同意KDDI和JCOM的結合,市占率已經超過50%。目前有線電視的市場也已朝向數位匯流發展,市場已呈現多元競爭發展和飽和成熟。

劉柏立還說,拘泥於1/3思維,將不利產業的發展,建議主管機關正視現行法規,和建議有線電視未來也能適用電信管理法。劉柏立表示,數位匯流時代,企業趕上趨勢,必然朝規模經濟發展,NCC既然開放跨區經營政策,卻又以1/3上限管制進一步限制業者發展,反而成為阻礙數位匯流創新應用發展的主管機關。因此,當時劉柏立的立場也被認為他較支持富邦集團,與NCC態度不同。

其次,立法院的研究人士搜尋資料後,又發現劉柏立除了在有線電視爭議多時沒有答案的三分之一議題挺有線電視集團外,在中華電信的MOD政策上,也與NCC立場不同,因為主管機關並不同意將MOD的200多萬戶數與有線電視的近500萬戶,放在同分母上計算,以免現在的有線電視集團將近1/3的戶數因而解套。

但留學日本的台灣經濟研究院所長劉柏立表示,針對服務屬性而言,CATV與IPTV(MOD如中華電信)同屬付費多頻道影視節目播送平台,雖然傳輸方式不同,但服務屬性相同,兩者間具有服務替代性。劉柏立認為,目前國內有線電視市場雖已開放新進業者並允許跨區經營,但就整體而言,仍以分區獨占為主流。就消費者的立場,只會在其居住處訂購服務,因此CATV(區域)與IPTV(全國)存在競合關係。對CATV而言,不論是在任何營業地區皆存在來自IPTV的競爭壓力。同時,伴隨寬頻網路普及而衍生付費或免費的OTT視訊服務對CATV已帶來一定程度的競爭壓力(可視為鄰近市場)。他從數位匯流的實務觀點說,有線電視市場已然存在多元競爭的發展局面,具體而言,美國FCC已於2019年10月25日正式認定OTT視訊服務與CATV具有效競爭。

但NCC在⽩⽪書內表示,IPTV的MOD與CATV是否視為單⼀市場,還要探討兩者間是否具備可替代性,及兩平台內容是否具可流通的公平競爭市場。此外,兩則平台提供不同內容,因此現階段認定為不屬於同⼀個市場,⽬前來看兩者還不構成同⼀市場條件。

◎凱擘利眾公關來函照登

貴報昨日發布新聞「藍綠合?民進黨提名劉柏立 曾在國民黨智庫服務 主張鬆綁1/3有線電視界線 有利藍財團」中,有部分不實內容,故來信要求於今日4/25(四)下午17點前進行更正。

相關更正內容、需求與說明,於以下提供:

▪︎ 報導中第五段提及「不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今年一月發表調查報告,認為富邦的有線電視集團的戶數,已經違反1/3的規定。這也是官方第一次認定的違規行為,並要求改進。」,此內容非事實資訊,請刪除此段內容。

▪︎ 以上刪除部分,請替換為正確內容以正視聽:「但此部分已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23年1月判決,認定凱擘集團並未違反1/3的規定。因凱擘公司與台固媒體並非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有線電視訂戶數不應合併計算。又即使合併計算,依目前兩者之有線電視總訂戶數(約31.23%)仍不及全國總訂戶數之三分之一。」

以上刪除與替換內容說明如下:

不過,此部分已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23年1月判決認定凱擘集團並未違反1/3的規定。凱擘公司與台固媒體間並不存在一方持有他方股權過半之情形,且雙方董監事亦完全不同,無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人事任免權、支配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控制從屬關係,兩者既非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自不應將其有線電視訂戶數合併計算。又縱使合併計算,兩者之有線電視總訂戶數(約31.23%)仍不及全國總訂戶數之三分之一,自無逾越有廣法第24條第1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