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丁小芹賣假包 判刑2年6月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藝人丁小芹涉嫌賣假名牌包、收款不出貨,一審依加重詐欺罪判刑3年6月,二審改判2年6月,不予緩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丁小芹須入監服刑。

丁小芹涉嫌在民國104、105年間,於拍賣平台販售宣稱附有正品保證書的名牌精品,但不少買家控訴收到假貨、二手貨,甚至付款後沒收到貨。新北地檢署依詐欺、違反商標法等罪嫌將丁女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丁小芹否認犯罪;一審基於丁女向父母借用金融帳戶供買家匯款等事證,認定丁女就是拍賣平台實際使用人,詐得新台幣17萬餘元,且因丁女先前就曾賣假貨詐騙被判刑,重判3年6月。

丁小芹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丁小芹坦承犯行,自稱家境困難,還得打工扶養父母,希望法院給緩刑。

二審考量,丁小芹犯行是觸犯刑法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商標法利用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從重依刑法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論罪。

二審考量丁小芹已知悔悟,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賠償,且需獨力負擔家計,因此予以減刑,13次犯行分別處以7到9月不等徒刑,均無法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且因丁女不符緩刑要件,不予緩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丁小芹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謝雅竹)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