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柏傑涉酒駕撞遊覽車 士林地院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
藝人王柏傑6月間涉酒駕撞上遊覽車,現場無人受傷。王柏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士林地檢署依酒測紀錄認定王柏傑違反公共危險罪,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士院日前判處王柏傑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王柏傑今年6月17日晚間7時左右在新北市某體育場喝酒,於隔天下午3時自行開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金莊路時發生車禍,撞上遊覽車,經警方到場測得王柏傑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警詢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士林地檢署指出,王柏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檢方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台北市警察局舉發通知單等資料,認定王柏傑涉犯公共危險罪,偵查終結,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士院簡易庭依據檢方起訴事實,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王柏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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