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涉性侵造型師、未成年粉絲等人 北院判刑8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藝人秦偉涉性侵案,認定秦偉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今天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藝人秦偉。(中央社/資料照)
藝人秦偉。(中央社/資料照)

北院判決指出,秦偉的3個犯罪行為,分別是在民國99年6、7月間,於造型師A女到他住處做妝髮時,對她進行強制性交;99年夏天在台北市信義路住處對編劇C女進行強制性交;101年6、7月間,在住處性侵粉絲R女。

北院開庭審理時,針對A女部分,秦偉坦承有跟她發生性行為,但辯稱當時兩人在交往,沒有違反她的意願;C女部分,秦偉否認有發生性行為;R女部分,秦偉則辯稱不知道她是誰。

然而法官比對相關證據、證人證詞及被害人指述,認為本案並非秦偉所稱,是與A女、C女及R女間的感情糾紛,而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性侵案件。

北院審理後認為,秦偉利用案發時在演藝圈的相當知名度及影響力,以及他被火紋身後復原良好的經歷、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等,塑造正派形象,而秦偉也用可協助A女及C女演藝工作為等理由,邀約她們討論並伺機性侵;R女部分則是在私下單獨見面時,展現他的正面形象,伺機性侵。

在這過程中,秦偉還以會跟她們交往、給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進行安撫,逞慾後秦偉便藉詞忙碌或避不見面,非真心要跟她們交往。

就這3部分的犯罪行為,北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秦偉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至於其他秦偉被控的性侵部分,北院審酌有些被害人僅單一指述,完全無其他補強證據,有些被害人雖有證人或物證,但綜合比對觀察有矛盾或不符常情之處,所以諭知秦偉無罪。

針對判決結果,台北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受判決後研議是否上訴。

北檢偵辦秦偉涉犯性侵案,發現秦涉嫌性侵年僅14歲的後援會粉絲、造型師等人,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全案在105年11月偵結起訴,北檢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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