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團體繳稅 文化局推新制解套
記者黃微芬/台南報導
繼今年五月間發布〈台南市藝文團隊進駐校園空間作業要點〉之後,市府文化局十二日舉辦說明會,擴大解釋「公益或非營利」的藝文團體適用於「台南市藝文團體管理自治條例」,讓困擾藝文團體多年的繳稅問題終於獲得解套,也可依法開收據、接受捐款,為建構台南市友善藝文環境再添新措施。
文化局強調,目前各縣市均採單一立案制度,不是一律歸為「一般類」就是「公益或非營利類」,不見得適用所有的藝文團體,台南市雙軌並行,讓藝文團體可自行視其需要選擇登記類別,全國唯一。
台南市表演團體爭取免稅優惠已有多年,台南人劇團的「出走」事件,更加凸顯此一問題的嚴重性,文化局去年原擬比照其他縣市的做法,另訂非營利版的表演藝術團體輔導自治條例,但經過大半年的討論,回到原點,改為擴大解釋原有的「台南市藝文團體管理自治條例」中所指的藝文團體可分為一般類及公益或非營利類。
如此一來,公益或非營利類的藝文團體除售票收入可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外,還享有營所稅上的優惠,企業捐款亦可獲得節稅,另有房屋稅優惠。
但文化局也提醒,登記為公益或非營利類的藝文團體,須建立完整會計制度,並定期提報預算書及決算書供該局審核外,展演收入不得分配盈餘,解散後財產也要充公,不是所有的藝文團體都適合。
文化局建議,目前全市二百五十個藝文團體,大多數都是小規模,收入通常未達賦稅門檻,只須「一般類」立案即可;少數經常舉辦售票演出,並具備企業界捐款資源的團體,可選擇「公益或非營利類」立案,即日起開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