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自訴檢察官案 法院不受理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立法委員蘇震清被控貪污案一審遭判10年,他另提起自訴,指控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涉嫌偽造文書。一、二審均判決自訴不受理,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涉嫌為奪回SOGO經營權,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檢調109年7月間發動搜索、約談,同年9月間起訴全案。

台北地院7月間一審宣判,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徐永明判刑7年4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蘇震清被認定收賄新台幣2580萬元,判刑10年,案件上訴高院審理中。

蘇震清在一審審理期間提起刑事自訴,指控台北地檢署疑似變造、掩蔽偵訊錄音,包含民國109年8月10日訊問李恒隆的檔案,侵害他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訴訟權益,檢察官涉犯偽造文書及濫權追訴等罪。

台北地院審理自訴案後認為,濫權追訴罪部分,個人並非該罪的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蘇震清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全部均不得自訴;蘇震清提起本件自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不受理。

案經蘇震清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蘇震清對檢察官部分的上訴,仍判決自訴不受理;蘇震清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昨天予以駁回確定。(編輯:方沛清)1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