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豹潭暴漲釀6死家屬告國賠 新北市府一審敗訴判賠265萬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前年(2021)10月間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山洪爆發,造成6名參加戶外活動的民眾被溪水沖走死亡。有家屬事後對新北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新北市府未於虎豹潭「梳子壩」兩側設立暴雨時禁止通行等標示,未善盡警告責任,有疏於管理之處,判賠265萬餘元,可上訴。

2021年10月16日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發生山洪爆發,造成6人死亡。這起事故起因於天大地方公司透過網路招攬健行及生態導覽戶外休閒活動,因暴雨溪水上漲、水流湍急,其中2大4小貿然穿越虎豹潭「梳子壩」,想趕緊到對面的停車場避難,卻不慎沖走而溺斃。其中一名死者鍾姓男子(46歲)家屬向新北市政府提告國家賠償,鍾男的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透過律師主張新北市府未在虎豹潭週邊設置設和警告標示、廣播系統及救生設備等,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眾從事野外登山健行活動,本質上具有相當危險性及不確定性,本身應具備充足裝備、體力,了解大自然山林顯在及潛在危險及規避危險之基本素養與常識,而遇大雨或暴雨,溪水變急或變色、混濁,除切勿過溪更應遠離溪邊,此為政府及新聞媒體宣導之戶外基本常識,應屬公眾週知。

法院提醒,民眾就山林野外基本常識及危機意識建立、政府相關管理機關適度安全管理,及山野登山健行團體盡責教導傳承,三方各盡其職,始能避免或減少山林意外之發生,而非僅以偏於一方努力所能奏效。

不過法院也說,「知與行是兩回事」,一旦突遇險境,內心慌亂掙扎,未必能及時做出一般正常情境下所符合基本山林常識的選擇,往往出於原始求生本能或救人膝射反應,本案梳子壩對岸就是通往停車場的安全路段,況且梳子壩長度並不長,只要跨越10餘個石墩就可以安全抵達對岸停車場,對一般民眾(包含被害人)而言,在情感上是充滿誘惑的選項,因為只要能在數秒內疾行通過梳子壩上石墩,即可全身而退。

法官認為,倘若新北市府當時在梳子壩兩側均設有大雨或暴雨切勿過溪或請繞道的類似警告標示,被害人危急抉擇瞬間眼見該警告標示,或可使其稍有一絲猶豫,瞬間轉念或想起此時不可輕率過溪之基本常識,甚至除去內心存有僥倖冒險或衝動救人之無知、不理性的直覺性思維,或可避免本件落水事故發生。

法院指出,天大地方公司舉辦健行及生態導覽活動,行前未有任何教育或提醒,活動中亦僅配備一位領隊,乃至突逢暴雨領隊無法兼顧頭尾,又未臨時尋找較有山林經驗的活動參加者為前領隊,告知隊伍至梳子壩旁溪邊應暫時停止行進,暫遠離溪邊至較高處等待後方參加者全部集結,再由領隊決定行徑或避難方向。

法院補充,領隊當時採取逐一傳遞告知,但未能確保每一位參加者均接獲明確指示,就跑到後方照顧行進較慢的參加者,以至於走在前方的參加者未充分知悉領隊指示,因暴雨冒險僥倖急於過溪、無知衝動救人心態,想自行脫困或救人念頭,領隊也無法在旁制止,再加上新北市府無警告標示做為最後一道防線,貿然過溪乃至溪水沖落溪中而亡。

法官認為,天大地方公司未盡到有償登山健行團體的教育及照顧義務,固然為本件落水事故主因,但新北市府未於梳子壩兩側豎立警告標示,仍應與天大地大公司同負過失責任。雖然新北市府在虎豹潭風景區入口處、沿途有設立「水源保護區,請勿進入戲水、烤肉等一切水上活動,違者依法究辦」、「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等警告標示,但梳子壩當時實際上並沒有禁止通行標示(事後被監察院糾正後有增設),因此未盡到警告義務,自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喪葬費用部分,家屬提出帳單收據及明細合計40萬2810元,但法院考量鍾姓被害人得年46歲,居住於台北市,現今社會環保觀念紙紮用品已非一般殮葬進行所必須,因此扣除築夢別墅-溫泉版、AUDI Q7休旅車、IPHONE 12PROMAX、香奈兒J12手錶等紙紮用品2萬3700元,酌減後核定喪葬費用市府應賠償37萬9110元。另外,法院核定4位家屬每位精神慰撫金為150萬元、2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各72萬3187元、147萬904元。

法院補充,溪水暴漲時應遠離溪邊並往高處暫避應是基本常識,被害人擅行脫隊乃團體活動大忌,衡酌後認為被害人就落水事故應負擔20%過失責任,新北市府及天大地方公司蘇姓領隊應分別負10%、70%過失責任,但新北市府就國賠事件仍應對被害人負擔80%賠償金額。至於10%、70%過失比例為新北市府與天大地方公司及蘇姓領隊內部分擔比例及內部求償問題。

扣除天大地大公司及蘇姓領隊賠償240萬、犯罪被害補償金180萬元等,法院判定鍾姓死者4位家屬還可向新北市府請求分別15萬元、72萬8550元、132萬6723元、45萬3288元;共265萬856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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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虎豹潭暴漲釀6死家屬告國賠 新北市府一審敗訴判賠26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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