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唯一死刑」能成保護孩子的護甲?不,那其實是危害兒童安全的利刃

文:賴余生

每當有些什麼事件讓民眾義憤填膺,與其議題相關的連署往往就隨之而來。近期,虐童案致使民眾自發性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名為「虐童致殘,加重刑責;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其提案標語之聳動,且目前已有數萬人附議,顯見民眾護童之心甚切。

然而,當我查看其內容,反而產生更多困惑,甚至替其他孩童的安危感到憂心,致使我無法同意提案中關於唯一死刑的主要訴求。

為避免被視為站在廢死立場所撰寫的文章,我在下述內容中,不會提及加害者的人權或可能導致的冤假錯案,將直接預設虐待、殺害兒童者沒有人權與沒有冤枉。

同時,我亦不以「矯正」的角度來討論這個議題,畢竟對有些人而言,哪怕只是虐待兒童都沒有矯正的資格,消滅有問題的人總是勝於預防的。我只會將主軸放在為何唯一死刑會成為危害孩童安全的刀刃,而不是保護他們的護甲。

另外,由於提案內將孩童的定義為16歲以下,為了方便讀者理解,故而我在文內所稱之「兒童」將以此為準。

提案的訴求本身並不複雜,其一是在《刑法》271條中增設虐童致死唯一死刑,其二是將刑法286條進行刑責的提高。而唯一死刑的最大問題,在於欠缺實事求是的彈性基礎,等同於無論理由、情節輕重都一律處死。

我不得不聯想到今年有許多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當廢除的爭論,當時台灣主流民意認為,少年法的存在將使未成年人有恃無恐,可假若少年法因此廢除,但將來又增設了虐童者唯一死刑的要素以後,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得知成年人要危害他必須付出更大的代價,那麼是否也會仰仗著法律撐腰而胡作非為?

與之相關的情況是,年初發生的15歲郭性國中生持刀在校殺人一事。

雖然我不支持私刑,可若被害者家屬由於憤慨而虐殺他來為死者復仇,那麼沿用連署中想要修訂的《刑法》271條,被害者家屬因為殺害對象為16歲以下的孩童,無論理由,將被處以唯一死刑。

這些固然是較為極端的案例,但也顯示某些民眾受到情緒影響,便難以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存在的矛盾。當某一事件激起了憤慨,立刻渴望用最直觀的方式處理問題,而當另一事件時又起,卻忘了自己的處理方式正好危害了他曾經想保護的對象。

唯一死刑固然代表民眾對於該罪深惡痛絕,可沒有彈性的法律是可怕的,且導致其他罪刑顯得失去比例原則。

比方,虐童固然可惡,但其他不同年齡的生命同樣寶貴,所有被殺害的被害者,實際上都同樣無辜;若以缺乏抵抗能力為判斷標準,對失能老人、殘疾人士的傷害恐怕也該一視同仁。

更重要的是,目前台灣已經沒有會被判處唯一死刑的犯罪,如果只將孩童視為重度保護的存在,相較之下就顯得其他犯罪無足輕重。

至於提案中針對《刑法》286條的部分,在我翻閱法務部的法規資料庫時發現,該法條的適用範圍是針對「未滿18歲之人」,提案的修訂則是變為「未滿16歲之人」,我亦很困惑為何刻意降低適用年齡,而將16至18歲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者排除在外?

上面是制度層面的問題,若我們只看提案中對兒童保護的初心,卻也容易發現唯一死刑對兒童的傷害可能遠比想像中嚴重。

雖說,任何人都可以想像虐童致死唯一死刑以後,兒虐案件會立即下滑,不過,這種數據上的下跌看似使兒虐問題好轉,卻也只是使人迷惑的錯覺。

原因在於,若我們願意詳閱近幾年重大兒虐案件的具體內容,我們會發現,它們多數都是由親屬或伴侶、保母將孩童送醫或報案所揭發。

例如2017年的邱小妹事件,其遭生母的同居人以鐵棍痛毆至腿骨刺穿膝蓋,並由同居人以出車禍為理由將邱小妹送入醫院急診室,最終雖然不治,但仍由醫護人員通報才有後來的新聞報導。

這也突顯出虐童案件一定程度上要依賴旁人,甚至是需要加害者的幫助才能浮上檯面。

同樣讓人心生憐憫的,還有全國譁然的王昊事件,也是因幼童王昊被打至全身瘀青、指甲脫落而被帶往醫院急救,才引發民眾的關注;這起事件使得王昊的姑姑王薇君在後來推動兒福相關法案,至今仍在兒童權益上有許多建樹。

而在唯一死刑的前提下,虐童者會因避免被處以極刑而選擇掩蓋或忽視,以至於不會被人所知。更別提孩童因為缺少社會聯繫,所以讓其失蹤相比成人更是輕鬆。

另一方面,由於虐待兒童的原因相當複雜,純粹基於恐懼的制止,恐怕無法阻止那些僅因缺乏教導能力而施暴的父母進行管教。他們也許沒有危害的動機,卻做著同樣殘酷的事。

換句話說,對於某些不打孩子就不會教導孩子的父母而言,他們很難確定自己的懲罰是否處於虐待的層級,或者甚至不認為是虐待。那麼,他們若不是將任何程度的「管教」都藏得密不透風,不然就是完全不認為有問題而繼續施暴。

再者,人們在情緒上來時很難理性思考問題,虐童者在犯罪時往往處在對兒童失去耐心的情況,尤其是在情緒激動的狀態下,很難考慮到懲罰的嚴重性。

待到理性回歸,早已是對兒童洩憤完畢以後,而在兒童顯然性命垂危之際,虐童者理性所能思考的問題,就只剩下救孩子與救自己的選擇;你認為這時父母之愛的作用會願意將孩子送醫,甘願讓自己冒著被處唯一死刑的風險嗎?

比起唯一死刑或提高刑責的做法,把心思放在親職教育的推廣才是重中之重,這自然是可以也應該要並行推動,不過人們受感性影響的結果,就是直觀地想找到當下處理問題的安慰劑,以至於只看做錯事的人受到懲處,而忽視了人為什麼做錯事的問題。

當然,文章前段我已提及,有些人認為消滅有問題的人勝於預防,我就不多展開預防的話題,繼續講述只考慮消滅問題製造者的危害。

唯一死刑也會給親屬在通報時造成極大壓力。

在現行法律中,若有殺人犯意,無論被害者為孩童或成人都可處以死刑,至於量刑上是死刑或無期、有期徒刑則是根據理由、手段來由法官判斷。親屬的大義滅親有時只是基於讓其「反省」的出發點,並不打算讓其「死絕」。

孩童固然無辜,可終究多數時間都被封閉在家庭之中,生與死對社會來說影響不大;而要親屬揭發虐童致死案件卻等同於把與自己有關係的加害人處死。

在衡量家族關係與經濟等社會層面的實際因素以後,親屬是否可以克服這些心理與現實層面的障礙,堅決地讓加害者赴死,我認為仍有待思考。

就算是與加害者無親屬關係的鄰居,即便是已經明白報案或當事人對周遭可能檢舉人士的報復的風險,一旦考慮過得失利弊,也不見得願意為了一位孩子而讓自己涉入其中。

要知道,一個人在判斷自己必死無疑的情況下,將沒有任何刑罰可以阻止他做的任何事。

雖然人們對於虐童已經難以原諒,虐童致死更是深惡痛絕,但此痛未必足以使他們承擔相對應的風險與責任。在唯一死刑面前,本可以拯救孩子的法律反倒成為他們的負擔。

這樣的發展下,沒有人報案,也不會有人抱著孩子來醫院治療救命,案件若是不被人所知,終究會淡化民眾對於該議題的關注。民眾感覺唯一死刑換來了兒童的安全,都處在誤以為兒童無大事的氛圍中,就很少人願意去給政府施壓或推動修法。

但孩子因為唯一死刑而一個個犧牲了,部分大人基於各種理由明哲保身,虐童致死的加害人依然逍遙法外。眼見事態平和的老百姓在看到孩子活蹦亂跳以後,會為自己曾連署虐童致死唯一死刑而感到驕傲,卻無法看見許多本可獲救的性命被扼殺在不透光的角落。

調高刑責並不是問題,就現階段的社會環境看來,死刑作為一種懲戒手段也並無不妥,但唯一死刑的後續效應卻危害甚深。在懲罰的調整上應該做更綜合性的判斷,而不是選擇看似一勞永逸,實則後患無窮的路。

然而,激烈的情緒給人太多快感,往往帶給人們一種可以略過理性的堅定,何況簡單與直覺的思維讓人們快速分辨自己的同夥,讓他們走向極端的處理方法。在風頭正盛之際,願意指出某種有影響力的觀點或巨大的群眾情感是錯誤的人,畢竟是很少的。以此提案的部分支持者來看,好像你不支持唯一死刑,那麼就是縱容虐童或支持廢死。

有些政治人物看出來這種風向,於是隨民意起舞。

他們比一般民眾具有更高的視野與對法律的理解,不可能不清楚法律的比例原則問題,還支持並提議推動「唯一死刑」這樣不可能通過的爭議法案,然後往往在被打回票時聲稱這個法案不被重視或阻礙了誰的利益,一面挾帶巨大的民意支持,一面指責不支持唯一死刑的政府不願傾聽民意,偽裝成政治受虐兒,透過感性來博取人們的支持。

但就結果來看,有部分民眾就愛這種政治人物,彷彿他們的極端才是真正的有血有肉。

不過,如果跟著附和「唯一死刑」的政治人物並沒有懷有這層心機,只是單純覺得殺害兒童很可惡,所以一定要死刑,那麼上面的責難便是我的錯怪,我願意感謝他對保護兒童的決心,同時對他的專業能力打上問號。

在虐童案發生時,無論是支持矯正或體制改革,或是嚴懲甚至是唯一死刑,提出這些意見的絕大多數人的動機是純然可敬的,社會的良善必須仰賴這些人來做支持,也只有當大家都有志一同地想以自己的方法來守護孩童,孩童才能成為社會將來的希望。

遺憾的是,由於處理方式的不一致,相同出發點的人就不得不開始攻防,尤其當自己被極端情緒給蒙蔽以後,我們就只能訴諸直覺。

在我們被直覺所領導的時候,一旦感受到被反對,就容易將反對者視為與自己不同的敵人。

被極端情緒推動的我們,就會以感受來判斷事情的對錯,之後才花心思向自己與他人解釋這件事對錯的理由,甚至有些人在想不出理由以後,變成更為極端的自我封閉。

這些都會阻礙人們願意了解他人的意願。被情緒堵住溝通橋樑的兩方,永遠對立,永遠毫無進展地互相責罵。但是,在許多社會議題上,我們其實是沒有敵人的。

回到現在,已經是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的王薇君,她將於4月4日在自由廣場發起「護兒集會行動」。作為兒虐受害者王昊的親屬,她在近期開直播談論虐童的爭議時,也提到唯一死刑的訴求不是正確的法律意見,並提到:

「我們最終目的不是希望孩子可以活著嗎?」

這是我撰寫此篇文章的出發點,同時,也該是所有人關注兒童虐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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