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案件檢方偵結 負責人等人不起訴

蝶戀花案件檢方偵結 負責人等人不起訴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造成33死11傷案件,經台北士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案偵辦,全案終結,認為蝶戀花旅行社周姓負責人等人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而肇事車輛的康姓駕駛則因為已經死亡,依法不起訴。(李明朝報導)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發生車禍,造成33人死亡及11人受傷,經被害人家屬等人對蝶戀花旅行社及負責人、友力通運公司黃姓負責人、肇事車輛康姓駕駛等人提出過失致死等罪嫌告訴。

檢方偵辦時,認為這起案件連續出勤及超時駕車以致晃神疏忽而未減速過彎僅為肇事的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唯一必然的原因,除非有積極證據可以排除其他肇事原因之可能性,否則在證據評價上就難被認定為「可排除其他合理的懷疑」而達到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之起訴門檻,依據多名證人證述康姓被告駕駛過程,尚稱平穩,並無異常之處,康姓司機及蕭姓導遊,因為已經死亡,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追查,康姓司機曾在今年1月13號臨時請假2天,蝶戀花旅行社1月14、15號隨即未安排康姓司機出車,且康姓司機2月10號亦有休假,對照蝶戀花旅行社1月27號(除夕)到2月14號班表資料,蝶戀花旅行社在除夕到初五期間,提供雙倍薪資給司機,期間仍有多名司機請假未出車,蝶戀花旅行社則透過調派外車方式因應,檢方再參照多名司機均證稱請假未遭刁難等情,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康姓司機有被迫上工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