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瓶糖大陸紅到台灣 高市查獲不法販售4家檢出多件食安違規
高雄市衛生局啟動「蠟瓶糖」稽查專案查獲不法販售4家,另檢出1件蠟瓶糖甜味劑與規定不符, 以及2件軟糖分別檢出甜味劑及防腐劑與規定不符,分別依法處辦。
中國大陸近期紅到台灣的零食「蠟瓶糖」產品色彩繽紛,加上多種可愛造型,最近在市面上被大量販售,由於非法輸入及成分對人體具有健康疑慮,高市府衛生局今年9月18日起啟動全市知名夜市觀光商場、老街、賣場、雜貨店、東南亞食品雜貨店及實體網購商店查核共243家,共計查獲4家不合格,依法處辦;另抽驗蠟瓶糖、果町、軟糖、泡泡糖、口香糖等進口糖果共計12件,1件蠟瓶糖檢出甜味劑與規定不符,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令限改下架銷毀;另2件軟糖分別檢出甜味劑及防腐劑與規定不符,將移請來源商所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辦理。
衛生局查獲4家不合格分別於仁武八卦夜市、大社夜市查核,現場查獲業者有販售該產品(蠟瓶糖)情形,另於左營瑞豐夜市及一處實體店面發現有來路不明未經核准進口,無繁體中文標示之的中國大陸食品,衛生局將持續於夜市、實體店面及網路等通路查核,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輸入產品有關資訊,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以確保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如販售未完整標示或未經完成輸入食品查驗程序之食品且拒不提供來源商,依食安法第47條第8款、第11款、第1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據同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使用範圍、標準限量須符合中央規定,違者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