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染奴工船4】船員被騙解約 不但3個月薪資全扣光還負債

大旺號上的印尼漁工離船後,發現因主動解約,保證金全被扣除,再扣掉機票等費用,不僅3個月薪水一毛沒拿,還反而欠債。(示意畫面,圖非當事人)
大旺號上的印尼漁工離船後,發現因主動解約,保證金全被扣除,再扣掉機票等費用,不僅3個月薪水一毛沒拿,還反而欠債。(示意畫面,圖非當事人)

大旺雖然名義上是外籍船、船上被視為外國領土,但依台灣法律規定,船東及船長、大副是台灣人,被移送及檢舉的罪名是人口販運罪,及刑期超過3年以上的刑事重罪,台灣政府已有審判權。然而,今年5月7日大旺號卻又再次自旗津出海,船長、大副去向不明,有漁工則指稱船長已換到別艘船上、再次出海。

為何漁工指證歷歷、船長卻能離境?負責對外發言的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曾靖雅解釋,大旺號進港後檢察官已指揮海巡單位訊問船長、大副及漁工,當時在船上的漁工並未供述死亡漁工曾遭暴力對待,加上船長、大副沒有串證或逃亡可能,最後才未押人或扣船,但全案目前仍在調查中。我們進一步探問這次案件調查難處,曾靖雅說,漁船沒有監視器,案發地又遠離陸地,全案只有漁工證詞、沒有其他證據,接下來將透過司法互助途徑,向斐濟警方申請這起案件的調查資料。

根據印尼外交部的資訊,Sunoto的遺體已在去年7月10日運回印尼下葬,我們試圖跨海追蹤後續,透過各種途徑盼望接觸他的家屬或仲介,至今未果。綠色和平以及印尼移工聯盟(SBMI)至今也找不到Sunoto的家人。「我們不排除他們遭到脅迫的可能。」SBMI發言人哈里揚托(Hariyanto Suwarno)說,印尼仲介把事情都推給台灣的船東和仲介、不願提供Sunoto的聯絡資訊,可能意味有人不想讓事情曝光。

被迫解約 薪資遭扣淪負債

Arif回憶,事發後,船長拿出一份中文合約,要包含Arif和Iko在內的18名印尼船員簽名。Arif和其他5、6名漁工看不懂合約,以為簽名是逃離奴役、轉換新生活的開始,事後才知道,原來那份合約意味著他們是自行解約返回母國,為此必須自付800至1,100美元不等的保證金,並從薪資裡扣除文件費、船上零食費及返國機票等費用。

如此導致多數漁工返家後,不僅3個月薪水全被扣光,還淪入嚴重負債的處境,甚至有人證件遭仲介扣押、得先還錢才能取回。當時月薪450美元的Iko,一離開大旺號就負債600美元,今年再度上船,又再欠1,500美元文書費及保證金,但他說沒關係、自己本來就想回家,「重點是我安全。」

Arif回國以後,找到一份餐廳副理的工作,月薪印尼盾200萬元(約新台幣4,000元),雖然已經還清負債,卻仍想要回薪水。「我想要爭取漁工的權利。」Arif在與我們視訊的最後補充,「希望可以討回公道,拿到大家的薪水,得到一個公平的對待。」

Arif的證詞也被收錄在綠色和平東南亞辦公室去年發布的〈海上奴役〉報告(Seabound:The Journey to Modern Slavery on the High Seas)中。報告指出,依漁工指控,大旺號已構成濫用弱勢處境、欺騙、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扣發薪資、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與超時加班等6項強迫勞動認定指標。

去年2月台籍漁船穩鵬號上發生大副殺人事件,因為是台灣船,政府除了立刻派人到印度洋辦案,也以公權力將船押回台灣。(海巡署提供)
去年2月台籍漁船穩鵬號上發生大副殺人事件,因為是台灣船,政府除了立刻派人到印度洋辦案,也以公權力將船押回台灣。(海巡署提供)

這份證詞引起國際關注。今年8月18日,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以大旺號涉嫌強迫勞動為由,對大旺號及其漁獲祭出暫扣令(WRO),禁止大旺號停靠美國港口,船上漁獲也不可銷往美國市場。

修法不周 權宜船遊走漏洞

相較美國政府的大動作,儘管目前台灣檢方正在偵辦大旺號上的漁工死亡及疑似人口販運事件,卻因船非台籍而無法要求立刻返台接受調查。此外,雖然大旺號的船東、船長和大副都是台灣人,也透過台灣的仲介招聘漁工,但也因為是權宜船,台灣政府無力規範船上所發生的低薪(漁工月薪不及450美元)、超時工作及合約糾紛。

2001年,中國因台灣漁船勞動環境過於惡劣,停止對台輸出漁工,廉價好用的東南亞漁工取而代之,成為台灣遠洋漁業底層支柱。2015年,台灣因濫捕遭歐盟列為打擊非法捕撈漁業不合作國,若不改善、就會遭貿易制裁,政府為此緊急修訂漁業三法重罰非法捕撈(IUU),也在民間團體壓力下納入漁工保障條款,訂出境外聘僱漁工的最低薪資及工時上限。

權宜船就算船上工作環境、生活條件不佳,台灣社福機構也難以介入協助。(示意畫面,圖非當事漁工)
權宜船就算船上工作環境、生活條件不佳,台灣社福機構也難以介入協助。(示意畫面,圖非當事漁工)

當時政府雖也針對權宜船訂了《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卻只限制非法捕撈行為,不管勞動條件。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律師黃昱中批評,台灣政府允許台灣船拿錢到國外掛其他國籍,形同自己開了一個大洞,「一開始定義它是外國船,只辦非法捕撈跟洗魚(指無漁獲配額的船隻用其他船隻名義賣魚),例外狀況能辦刑案跟人口販運,這一開始立法就有問題。」

在漁業署的資料庫裡,像大旺號這樣身分多重的權宜船共有228艘,但許多船隻長年在外、未回台登記,民間團體推測實際數字應逾400艘。以每艘船至少20名漁工計算,此刻至少有近千名漁工與台灣船東簽約,卻不受台灣現行與漁工權利最相關的《勞基法》及《境外聘僱非我國籍船員管理許可辦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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