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條例出爐!固定設施若妨礙通行可罰15萬 內政部籲各界支持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15萬元。

內政部表示,制定條例有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各界支持盡速完成立法,以達成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的目標。

行政院會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前)表示,期盼透過立法,用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中央社資料照)
行政院會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前)表示,期盼透過立法,用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中央社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放寬交通違規記點等措施,與此同時,也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期盼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草案也要求,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設人行道,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四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草案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的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上述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為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

草案也規範,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000元至2萬5000元。

此外,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在院會中表示,為宣示政府貫徹執行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決心,政府已於去年先後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並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

陳建仁表示,期盼透過立法,用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內政部也發布新聞稿強調,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及回應國人對於行人通行環境改善及品質提升的期待,制定本條例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盡速完成立法,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以達成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及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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