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書寄存送達規定 大法官: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7號解釋,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曾姓男子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不過,北區國稅局認定復查決定書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務機構,即於同日送達曾男,曾男遲至同年2月25日才提起訴願,已逾30 日訴願期間,而不受理訴願。

曾男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沒有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抵觸憲法第16條規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7號解釋,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編輯:張銘坤)1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