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三讀通過 人才提升效能

立法院院會今天(8日)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部分公共事務將改設行政法人處理,如此將可引進專業人才,提升服務效能,也能讓政策推動更具有彈性。 為了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精簡人事,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日後不適合或不需要由行政機關推動,也不適合以財團形式運作的公共事務,可設置行政法人處理。 立法通過後,除了已經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兩廳院之外,包括中科院、左營國訓中心等機構,也將改制為行政法人。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原音)因為有些研究機關,比方說中正兩廳院、中山研究院,他們的研究人員或藝術總監不可能通過國家考試,現在透過行政法人設立,就可以進用專業人才。行政法人立法後,賦予管理上比較有彈性、提升服務效能,他所執行的任務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的公共事務。』 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設行政法人董監事的評鑑與退場機制,董理事總人數上限為15人,監事上限為5人。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如在任期屆滿前便年滿70歲者,應立即更換。相關董監事及其配偶、二等親內的親屬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買賣等交易行為。董監事如有行為不檢、行政法人評鑑連續2年未達標準等不適任行為,得予以解聘。 另外,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撥經費超過預算一半以上,年度預算須送到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每年也須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到立法院備詢。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行政法人成立3年後,將評估檢討其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