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協調 醫療法人投資限制達共識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16日電)行政院今天與民主進步黨立委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醫療法修法內容。有關醫療財團法人投資限制的部分,達成共識,授權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另訂,不在醫療法條文中規定。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表示,今天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主持,民進黨籍立委與衛生福利部官員出席討論,主要討論醫療法第35條、43條、46條。

張秀禎說,會議中達成共識的部分只有第35條,認為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投資的限制,授權由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訂定,比較有彈性。

另外,她指出,對於第43條、46條的部分,今天沒有達成共識,待下週會議繼續討論。

張秀禎表示,針對醫療法第43條,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的資格配置的部分,沒有達成共識。她說,有些委員對於員工董事有不同的意見,另外,對於董事會董事長的資格,要如何避免「外行領導內行」部分,也沒有共識,因此需要進一步討論。

政院人士先前表示,現行醫療機構負責人一定要是醫師,但醫院背後出資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不具醫療背景,卻會去指揮與干涉醫院的經營管理,容易造成「外行領導內行」狀況。政院人士說,醫師出身的行政院長賴清德希望要對醫療法人的董事長權力,有一定程度的設限,讓擁有權與管理權分離,不要讓董事長亂指揮而干擾醫院專業。

張秀禎說,今天會議中,有立委認為,對於基督教、天主教或是佛教等宗教團體成立的醫院,限制董事會董事長要有醫療背景,有一定的難度,會中沒有共識,因此下週繼續討論。

另外,醫療法第46條規定有關醫療財團法人醫療收入結餘的部分,根據行政院4月通過的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入結餘10%做教學研究、10%做社福救濟,並規定盈餘須優先用在員工待遇跟補充人力短缺等。

對此,張秀禎說,會中有立委認為,必須考量醫療規模不同、位處偏遠與否等因素,建議統一規定提撥20%盈餘,用來改善員工待遇、補充人力、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醫療社區服務等,比例調配由各醫療財團法人自行決定。10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