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打詐新4法 最重關10年3犯禁假釋

為了遏止日益猖狂的詐騙集團,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打詐新4法」。法案不僅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更加重詐欺刑責,未來「騙越多關越久」,詐欺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最重可處10年徒刑,且犯3次詐欺者禁止假釋,並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

同時,新規定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法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至於「一定規模」的定義,還須訂定子法確認,但預期TikTok、臉書、Google等都在範圍內。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表示,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加重詐欺刑責,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騙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同時在假釋部分引入「三振條款」,犯3次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也增列「窩裡反條款」,日後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協助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另外,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GPS、熱顯像儀等日後可有條件使用。

新法值得關注的還有針對業者問責,尤其是投資詐騙廣告氾濫,特別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若未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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