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打詐專法 TikTok等若不配合防詐 最重可封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專法」,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一定規模的定義將訂定子法確認,但TikTok國際版、臉書、Google 等都在預期規範的範圍內。
行政院打詐新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配套修法與立法,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四法重點之一,是針對業者問責,尤其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因此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
草案規範,未來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將視情節,經專家審議,要進行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因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要看業者具體提供廣告的方式,才能確認跨境技術手段是否有效。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在記者會也說明,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是前控手段,政府必須審慎使用工具,加以民眾普遍使用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政府過度管制會影響便利性,就像臉書若是封網的話,將影響多數民眾資訊,因此必須非常審慎,透過專家審議機制為之,而此管制手段上路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唐鳳說明,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羅秉成也說,未來將表列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目前預料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標準範圍。
羅秉成表示,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設立法律代表人,是彈性做法,法律代表人僅作為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仍是由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負擔;唐鳳補充指出,就算業者沒有提報法律代表人,政府可以採公告方式指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羅秉成對於外界關注TikTok國際版,未來是否也能設立法律代表人時表示,TikTok國際版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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