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海保法草案增「海洋庇護區」 環團籲新國會共同推動三讀

行政院今(15)日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草案明定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劃設海洋庇護區,分成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三類,並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共同審議劃設。草案將交付立法院審議,由於這屆國會並沒有黨派取得過半席次,環團表示,希望藍綠白三黨攜手於本會期三讀通過海保法,共同捍衛海洋健康。

遲來的海保法草案 海洋庇護區分三類

2019年底通過的《海洋基本法》,明定兩年內政府應制定包括《海洋保育法》、《海域空間管理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海洋三法」,但至今只有《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四年過去,海保法行政院版本草案終在15日的行政院會上通過,並將提交立院審議。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此次立法將賦予主管機關五大權限,包括劃設海洋庇護區;制訂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限制或禁止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調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可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蒐集資料。草案亦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條款」兩途徑,保障公民參與及監督。

根據草案,海洋庇護區可細分為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三類。核心區除國安與軍事、公務目的、船舶連續通過或經同意科學研究,一律禁止進入及進行活動,如違法進入核心區,最高可判50萬元罰鍰;至於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未經許可則不可進行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也不可鋪設電纜、管道、從事探礦或採礦等;緩衝區也規定,非經許可不可養殖水產及採捕海洋生物。

根據草案,當擬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後,會公展30日,並進行公聽會,再作出公告;而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會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觀點及規範。

針對海洋庇護區是否影響離岸風電、第四天然氣接收站等重要開發案,管碧玲只重申會視科學研究和數據而定,且劃設須經歷一定時間和程序,不評論個別個案。

環團籲立院合作三讀 質疑海洋保育觀察員無實質執法效力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負責人李于彤表示,樂見海保法在延宕多年後,行政院終將草案送出;上屆立院共有86位跨黨派委員公開連署支持海保法,新的執政團隊及國會若要展現合作決心,應攜手在本會期三讀通過海保法,共同捍衛海洋健康。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議題中心專案經理官淳安表示,肯定行政院將先前與環團溝通的建議如「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納入,讓全民一起守護海洋。不過她也表示,海洋保育觀察員本身沒有實質執法效力,唯有法條與執法量能同步,才能真正達到海洋保育成效。

政院亦修法禁IUU漁獲 全面禁用獸鋏

除海保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外,行政院會今亦通過《遠洋漁業條例》第14條之1、第36條之1及第47條修正草案,增訂禁止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的漁撈行為(Illegal、unreported、 unregulated,IUU)魚貨進口,違反者將處新台幣600萬~3000萬元,重犯者則處900萬~4500萬元。

另外,行政院也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重點包含全面禁止使用獸鋏;此外,增列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可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並針對出生、除喪等難以預期的特殊需求,增訂備查制,不再限制獵捕活動前應提申請;明定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均採行政處罰,刑罰部分則全面除罪化;如進行野生動物獵捕、買賣、陳列、展示等違法行為,查獲之動物及其產製品等,均會沒收或沒入。

針對去年東非狒狒脫逃事件,也增訂由飼主須通報及負擔圍捕費用,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未圍捕或未通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