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 非公務機關洩個資最高罰千萬

國發會法制協調處處長楊淑玲
國發會法制協調處處長楊淑玲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天(13號)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中報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國發會表示,包括增訂《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另明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情節重大,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國發會法制協調處處長楊淑玲在記者會中表示,為了符合去年(111年)8月12號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並為了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實務監管問題,且與歐、日、韓等國際趨勢接軌,加上近期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的個人資料也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甚至精準地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因此進行修法。

 

楊淑玲處長指出,本次修正草案增訂第1條之1,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自這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權責事項,改由此委員會管轄。

 

由於現行《個資法》罰鍰規範,各界普遍反映罰責過低,為了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的重視,修正第48條,明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