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釋憲 憲法法庭應不受理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引發綠營連日杯葛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經過立法院覆議程序後,業經總統公布生效。遺憾的是,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既不依據憲法規定接受立法院覆議結果,院長也拒絕承擔覆議失敗的政治責任而請辭,反而是另闢蹊徑,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筆者認為,依據憲法法庭近年所建立之憲政慣例,憲法法庭應對行政院之聲請案做成不受理決議,才不至紊亂權力分立機制。

簡單地說,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國家最高機關」只有在「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時,方能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針對立法院各項職權行使的法規範,行使職權的主體是立法院,並不是行政院,所以行政院主張本身或下級機關會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而「行使職權」,根本就文不對題。

退一步說,如果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因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質詢權等相關職權,而履行答詢、提供文件等憲政或法律義務也可以算是「行使職權」,依據憲法法庭近年來所建立之慣例,也必須是「實際執行職務」,方能聲請憲法解釋,不允許各機關在尚未實際行使職權前,就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

此外,如聲請機關所主張行使之職權所依據之法律與所主張的違憲爭議無關,憲法法庭也會認為不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而拒絕受理釋憲聲請。

如108年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針對監察院主張《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違憲乙案,大法官即以監察院未陳明其所行使調查權之目的性權利為何,不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而拒絕受理。

與此相似,108年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針對監察院就《刑事補償法》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釋憲,大法官同樣以「非其行使職權所須適用之法律」為由,拒絕受理。

107年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針對監察院主張《黨產條例》違憲之釋憲聲請,大法官也是以並非行使職權為由,拒絕受理監察院之聲請。相對於與立法院同樣具有監督權能的監察院,行政院是憲法明定必須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政機關,大法官針對「行使職權」之釋憲要件,如採取相同的檢驗標準,顯然沒有接受釋憲聲請的空間。

況查,《憲法訴訟法》第49條本已允許立法院少數委員(1/4)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民進黨捨此不為,卻由應接受覆議結果的行政院聲請釋憲,顯然紊亂權力分立制衡體制,憲法法庭應以本案不符行使職權要件為由,拒絕受理,才能證明憲法法庭確實是公正無私的國家憲政捍衛者,而非執政黨的禁臠。(作者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