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2副局長包庇藥局賣過期藥 1人入監、1人獲緩刑

[FTNN新聞網]記者張君涵/綜合報導

桃園市衛生局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涉嫌包庇藥局業者賣過期感冒藥,遭檢方起訴貪污罪。一審桃園地院認定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二審高院卻認定2人圖利事證明確,逆轉改判陳世璋1年8月徒刑;許景鑫2年徒刑、緩刑2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015年9月,桃園市衛生局查獲新資生藥局陳列9瓶過期感冒藥品,並查出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示意圖/unsplash)
判決指出,2015年9月,桃園市衛生局查獲新資生藥局陳列9瓶過期感冒藥品,並查出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示意圖/unsplash)

判決指出,2015年9月,桃園市衛生局查獲新資生藥局陳列9瓶過期感冒藥品,並查出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明確,依法規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該藥局邱姓負責人的徐姓妻子曾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及幹部,為此向藥師公會秘書抱怨,秘書找上曾任藥師工會理事長的陳世璋,陳世璋當時任職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與另一名副局長許景鑫商議後,決定放水。

許景鑫收到2次裁處書後均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上便利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陳世璋又指示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新資生藥局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下屬才不再反對,最終未裁罰新資生藥局。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證據不足,判陳世璋、許景鑫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認定,該案依法應予裁處,沒有行政指導空間,許景鑫卻在沒附理由的情況下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陳世璋也承認藥師公會秘書曾打電話給他,認定2人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讓新資生藥局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分別判陳世璋1年8個月,許景鑫2年徒刑,均褫奪公權1年,但考量許景鑫基於同事情誼而犯案,且已退休又健康狀況不佳,宣告緩刑2年。

案件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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