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修正 食品可標示營養宣稱

衛福部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示意圖。(劉品希 攝)
衛福部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示意圖。(劉品希 攝)


衛福部今天(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也修正不得宣稱的詞句,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等詞句。

食藥署指出,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衛福部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包括產品在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食藥署指出,修正也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此外,修正表七的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的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食藥署表示,該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的產品,於2026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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