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對致癌物修法 夜市「烤魷魚」也將納管

烤魚示意圖/TVBS
烤魚示意圖/TVBS

衛福部在網站上發布公告,參考國際食品法典為員會決議,食藥署將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進行修正,包括無機砷限量,及在法令中將原本的煙燻水產,新增「燒烤」兩字,未來夜市的烤魷魚、烤生蠔等將列管。

 


根據公告內容,食藥署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決議,將魚油類的規定增加對於「無機砷」量的規定,未來包括魚類、貝類、甲殼類及其他水生軟體動物,無機砷限量為0.1 mg/kg。

 


另外現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共有3種對於煙燻水產製品的規範,食藥署考量到燒烤已經是台灣水產製品的主要烹調方式之一,故在修法中針對3項規定都新增「燒烤」字眼,例如原本規定「煙燻魚肉及煙燻水產製品」,將改為「煙燻或燒烤魚肉及煙燻或燒烤水產製品」。

 


規定中煙燻、燒烤的水產製品,苯(a)駢芘的限量仍舊為2.0到6.0µg/kg,數值並無變化,僅是增加管理的品項。預計各式燒烤類的水產製品都將納入,就連夜市常見的烤魷魚、烤生蠔等也不例外。

 


公告中指出,針對規定的修正將有60天預告期,民眾或業者想表達不同意見,可到衛福部「法規檢索系統」或是「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陳述意見。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說明全文如下: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由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〇七一三〇〇七七八號令發布,整合重金屬、真菌毒素及污染物質等限量規範,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標準有關重金屬之限量規範中,針對食用油脂原訂有總砷之限量,惟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之委員會議決議,魚油(fishoils)應規範無機砷限量,爰於第三條附表一增訂水產動物(魚類、貝類、甲殼類、及其他水生軟體動物)油脂之無機砷限量 0.1 mg/kg 規定,以與國際接軌。

 


另在苯(a)駢芘之限量規範部分,本標準中針對煙燻(smoked)水產製品進行規範,未包括燒烤製程之水產品,鑒於燒烤為我國水產製品之主要烹調方式之一,同樣有苯(a)駢芘污染之風險,爰將第五條附表三現行三項「煙燻」水產製品苯(a)駢芘規定修正為「煙燻或燒烤」,以擴大其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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