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審!謝宜容電話被不明人士打爆 透過律師發12大聲明

勞動部公務員之死案持續延燒,被質疑職場霸凌元兇的北分署長謝宜容晚間透過律師發聲明,指近期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因事態發展已出現偏頗、悖離事實,已嚴重損害關係人家屬對謝宜容協助處理善後之信任,並強烈傷害謝女士之「社會名譽」,更已引發網路公審效應 ,甚有若干不明人士近期不斷以撥打手機、簡訊方式以惡意文字騷擾、辱罵謝女士。

律師聲明強調, 對媒體報導批評謝女士管理方式部分 ,不 論謝女士行事作法出於嚴格督導公務效率、落實確保民眾公務權益、保護同仁 避免違失責任等「非惡意動機」,但確有任何造成下屬同仁感受不適之處 ,乃至同仁發出不滿批評 ,謝女士均願虛心接受,據以深切檢討改進 ,並願藉本律師聲明重申表達歉意。

律師聲明指出,惟台灣究為一高度法治國家 ,近日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內 容,形成之公審效應,業已造成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謝女士身為公務員文官行政責任之相關程序 ,已陸續出現便宜行事、朝令夕改、未審先判等處置亂象,及無視正當法制流程暨當事人程序保障等失當情事,均非一真正法治國家社會下面對法律事件之應有正常處置狀態。

律師聲明全文如下

謹 代 理 本 所 當 事 人 謝 宜 容 女 士 ,針 對 民 國 1 1 3 年 1 1 月 1 9 日 勞 動 部 公 佈「113 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疑似涉及 職場霸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暨同日「勞動部就北分署事件之 處置說明」,及近期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涉謝女士言行部分,依 謝 女 士 來 所 一 併 檢 具 相 關 具 體 事 證 ,經 本 律 師 詳 加 逐 一 查 核 確 認 , 並 詳閱前述行政調查說明資料等內容後,因事態發展已出現偏頗 、悖離 事 實 ,且 已 涉 及 多 名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調 查 ,為 釐 清 相 關 誤 傳以正視聽,爰依其個人委託,代理謝女士鄭重聲明如下:

一 、關 於 謝 女 士擔 任 北 分 署 分 署 長 期 間 ,於 機 關 內 領 導 管理 風 格 、行 為作法,確有諸多不當,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 力等情事,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當完全承擔相關行政調查及 究 責 ,絕 無 卸 責 推 託 ,其 理 甚 明 。

二 、關 於 北 分 署 內 員 工 不 幸 身 故 事 件 之 原 因 ,業 經 勞 動 部 委 請 外 部 專 家籌組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詳細調查,且調查過程謝女士亦完全配 合 說 明 ,提 交 相 關 事 件 經 過 之 佐 證 ,並 無 任 何 迴 避 、卸 責 或 遮 掩 , 嗣經勞動部完成前揭行政調查報告在案。

三 、依 勞 動 部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認 定 ,北 分 署 員 工 (即 關 係 人 甲 ) 不 幸輕 生身故原因,乃「關係人個人長期盡忠職守超時工作(但機關內 部均未收到任何個人反映)」、「機關人力配置不合理,致關係人 未得到工作所需資源或支持」「關係人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 求書草案,因各級 主管均非資訊專業,未能獲得專業意見協助 ,該工作過程產生挫折感及孤立無緣」「關係人長期身兼署內資訊 安全 工作 ,並專業執行處理智能就 業服務 系統規劃工作,導致關 係人身工作壓力大」等原因,而確與「謝女士分署長管理風格失 當」乙情並無關聯。亦即,謝女士本人確未針對關係人個人有任 何 行 政 直 揮 監 督 管 理 上施 壓 、失 當 之 舉 措 。甚 且 ,關 係 人 公 務 上 於 北 分 署 內 之 直 接 督 導 為 北 分 署 副 分 署 長 、秘 書 室 主 任 ,故 謝 女 士本人(本身亦非資訊專業)從未有任何直接下令要求介入關係 人公務執行成效之行為。是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 管 理 方 式 並 非 同 仁 離 開 ( 身 故 ) 的 直 接 原 因 」, 確 無 認 定 錯 誤 , 應 無 任 何 左 袒 、掩 飾 、迴 護 謝 女 士 或 其 他 機 關 主 管 責 任 之 考 量 。

四 、 再 查 ,關 係 人 於 不 幸 身 故 現 場 確 實 留 有 遺 書 二 件 , 正 本 由 現 場 處 理 員 警 以 證 物 性 質 保 存 ,並 當 日 轉 交 承 辦 負 責 相 驗 檢 察 官 ,嗣 再 提 供 家 屬 檢 視 並 交 還 。而 依 謝 女 士 來 所 檢 附 之 當 日 處 理 事 件 過 程之時間時序紀錄及相關佐證,經本律師詳加查核確認後,再依 關 係人家屬知悉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反應」「家屬取得遺書內容後向 分署內表達態度 」「檢察官相驗調查後家屬表達意見」「檢方處 理本件不幸身故案件之處置方式」,綜合各項具體事證審酌研判 後 ,足認勞動部行政調查報 告認定 :「謝 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 離開 (身故)的直接原因」,並無任何遺漏 、不當或錯誤 。

五、基於以上各點說明,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確應承擔機關內領導 管 理 風 格 、 行 為 作 法 ,造 成 同 仁 們 受 挫 受 傷 並 承 受 重 大 身 心 壓 力 等 情 事 ,其 相 關 之 行 政 責 任 及 媒 體 輿 論 評 論 責 難 。然 則 ,近 日不乏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 平台貼 文留言內容 ,已有明顯不符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事實之諸多錯 誤 ,恣 意 混 淆 將 關 係 人 不 幸 輕 生 原 因 歸 咎 於 謝 女 士 個 人 職 場 霸 凌 行為,此等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計內容已完全扭曲、悖離 事 實 真 相 ,嚴 重 損 害 關 係 人 家 屬 對 謝 女 士協 助 處 理 善 後 之 信 任 ,並強烈傷害謝女士之「社會名譽」,更已引發外界民眾因片面誤 解 衍 生 之 網 路 公 審 效 應 ,甚 有 若 干 不 明 人 士 近 期 不 斷 以 撥 打 手 機 、簡訊方式以惡意文字騷擾、辱罵謝女士,要求謝女士個人應 為 職 場 罷 凌 關 係 人 致 其 輕 生 一 事 負 責 。前 述 所 指 相 關 不 實 報 導 、 貼 文 、留 言 、攻 評 內 容 ,顯 非 妥適 ,亦 根 本 嚴 重 悖 離 、完 全 無 益 新聞媒體民眾與論共同合理監督「公務部門公共利益事務」之初 衷 目 的 ,故 敬 請 相 關 新 聞 媒 體 社 群 平 台 等 能 秉 持 平 衡 、 自 律 要 求 原則 ,惠予更正刪除或修正內容。

六 、關 於 坊 間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內 容 指 稱 ,謝 女 士 於 案 發 處 理 當 時 曾 下 令 「不蓋白布,不允許使用長官電梯」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應 屬虛構誤傳、以訛傳訛之說法。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中「事件 二」說明,亦已詳加調查澄清。

七、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發言 要求北分署內同仁勿以訛傳訛、謠轉前述員工不幸身故事件起因 職 場 罷 凌 等 語 。經 本 律 師 檢 視 相 關 事 證 ,勞 動 部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其 中「事件二」之認定,確屬合理。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 容 ,並核對相關佐證 ,可知:謝女士當下確實係因已接收來自立 法委員致電,其關切內容直指職場罷凌 ,乃研判恐有不實訛傳外 流,為免事件原因調查釐清前,任何謠言誤傳均屬對於身故員工及 家 屬 之 不 敬 及 傷 害 ,且 為 安撫 同 仁 悲 哀情 緒 暨 工作 士氣 ,方於 需 緊 急 對 內 喊 話 之 際 ,在 強 忍 自 身 悲 慟 情 緒 下 (發 言過 程 自 身 不 斷 啜 泣 ) ,而 作 出 相 關 發 言 內 容 。 故 探 究 謝 女 士 發 言 初 衷 本 意 , 絕無關要求同仁噤聲,以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自身管 理 監 督 責任 之想 法 。

八 、關 於 坊 間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內 容 指 稱 ,謝 女 士於 案 發 處 理 當 時 對 北 分 署內同仁喊話提及「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 謝女士確有相關發 言內容。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容,並 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發言提及「通靈」乙情,係來自其他 同仁方面轉知之家屬訊息,並非如網路謠傳乃謝女 士自行尋找相關通靈人士。而關於「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或起於家屬方 面當下體恤安撫分署內同事之良善動機,或其他同仁本於善意始 轉知報告謝女士,且謝女士發言更意在安撫眾多同仁們當下萬分 震 驚 悲 慟 情 緒 (喊 話 過 程 自 身 不 斷 啜 泣 ),故 不 論 家 屬 、 其 他 同 仁 作 法 及 謝 女 士 發 言 內 容 ,實 無 關 假 藉 民 俗 迷 信 遮 掩 不 幸 事 件 原 因調查,或推卸謝女士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

九 、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 ,謝女士任期北分署長期間 , 北 分 署 內 人 員 離 職 (流 動 ) 比 例 極 高 , 更 影 射 係 因 謝 女 士 有 情 緒 管 理 不 佳 、 對 部 屬 同 仁 造 成 工作 壓 力 等 情 事 所 致 。經 本 律 師 檢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近年退離人員統計資料 , 北分署作為員工人數最多之分署,其人員流動率並無明顯異常, 且法律 上可否逕認 人員退離職 ,均係因謝 女士分署長任內管理 方 式 所 致 ,恐 需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詳 為 調 查 釐 清 , 方 符 公 允 。故 勞 動 部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於 「 事 件 三 」 中 認 定 「( 三 ) 另 關 係 人 乙 ( 指 謝女士)之前開行事作為,導致 112 及 113 年之離退職人員相 較109 至111 年高 ,且其中有6 位公務人員係降調機關」等語, 似 有 調 查 未 盡 嚴 謹 詳 實 、認 定 不 備 理 由 之 速 斷 謬 誤 。

十 、關於新聞媒體報導 ,有北分署員工向議員陳情指控 ,北分署發 放三節禮品名單重複比例高,部分採購禮品成為首長的個人送 禮 ,甚至還 要求禮盒客製化 ,並委託設計師設計 ,花費高達 上 百 萬 ; 另 分 署 長 與 個 人私 交 較 好 人 士合 作 ,辦 理 各 項 課 程 及 設 計分署的視覺意象及辦公室美化 工程 ,甚疑似將尚未發包案件 提 前 請 設 計 師 製 作 云 云 。 核 以 上 各 項 陳 情 指 控 事 項 ,均 有 相 關 政府機關遵循採購流程及事證可參。且北分署為協助庇護工場 多元培力等輔導團體之良好營運,乃三節均優採輔導團體產品, 並 兼 顧 推 廣 行 銷 及 公 務 禮 儀 ,發 送 對 象 均 屬 公 務 來 往 團 體 或 個 人,凡此均有依循政府機關採購流程 ,自無不法或不當之處。 民眾陳情內容或有誤會。

十一 、針對媒體報導前王姓政務次長(非 督導勞發署業務 )曾於今 年2 月20日聯繫謝女士前往其辦公室,提及攸關謝女士個人之 某檢舉案件 ,嗣後謝女士透過人脈關係運作施壓該檢舉案,且 謝女士返回北分署後隔日因氣憤立刻調查告密者 ,甚至發函要 求不可將北分署事務對外張揚。核對相關事證 ,該相關媒體報 導提及之發函內容,應係針對「羅東就業中心約用人員考試評 分表,尚未簽陳至北分署即遭外流」之陳情案所為,謝女士要 求 人 事 室 主任 發 文 重 申 公 文 機 敏 性 。 是 前 述 媒 體 報 導 即 有 張 冠 李 戴 之 混 淆 不 實 ,謝 女 士 亦 強 烈 否 認 有 何 施 壓 檢 舉 之 作 法 。

十 二 、針 對 媒 體 報 導 批 評 謝 女 士 管 理 方 式 部 分 ,不 論 謝 女 士 行 事 作 法出於嚴格督導公務效率 、落實確保民眾公務權益 、保護同仁 避免違失責任等「非惡意動機」,但確有任何造成下屬同仁感受 不適 之處 ,乃至同仁發出不滿批評 ,謝女 士均願虛心接受 ,據 以深切檢討改進 ,並願藉本律師聲明重申表達歉意。惟臺灣究 為一高度法治國家 ,近日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 ,及網路民眾 透 過 各 社 群 媒 體 平 台 貼 文 留 言 內 容 ,形 成 之 公 審 效 應 , 業 已 造 成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謝女士身為公務員文官行政責任之 相 關 程 序 ,已 陸 續 出 現 便 宜 行 事 、朝 令 夕改 、未 審 先 判 等 處 置 亂象,及無視正當法制流程暨當事人程序保障等失當情事,均 非一真正法治國家社會下面對法律事件之應有正常處置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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