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權高漲 弱勢員警何堪

中國時報【陳志賢】

司法過度偏重被告人權,天平傾斜於加害者一方,導致民怨四起,加上政治氛圍的變化,讓行使公權力的警察,也與被害人一樣,淪為弱勢,雖然司改國是會議,已就被害人及弱勢者司法權益提出多項建言,但攸關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保障,卻始終不受法界重視。

太陽花學運後,大型陳抗活動頻繁,民眾動輒對警察叫囂、辱罵,警民對抗日趨激烈,警方雖依法將陳抗滋事人士送辦,但因司法長期過於偏重被告人權的保障,總是極其所能包容滋事者,從寬認定並給予其最有利的判決,漠視警察執法的公權力,導致執法員警屢遭滋事者指控侵犯人權,甚至被冠上「國家暴力」的罪名,形成「滋事者無罪、警察被追訴」的怪異現象。

此外,也曾發生多起員警攔檢可疑車輛,因對方開車逃逸時蓄意衝撞員警或人群,而開槍擊斃嫌疑人案件,引發警察使用槍械時機爭議。

事後,開槍員警遭起訴、或被判有罪定讞,但相較歐美警察危急時開槍執法情形,國內司法官似乎從嚴解釋法律,嚴格限制警察使用警械,如此恐將造成警察真正需要用槍時不敢用槍,陷入動輒得咎窘境,導致大多數民眾認為目前司法不能保障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

警察身為第一線的基層執法人員,與負責偵查、公訴的檢察官、職司審判的法官同屬刑事司法系統一環,但員警因隨時面對突發狀況,第一時間的分寸拿捏,實屬不易,若司法不能支持員警,限縮執法尺度及空間,一再坐視員警處理陳抗、治安事件屢遭民眾挑釁、辱罵,卻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豈是國家之福?

司法本應兼顧「法理情」,法官更不應淪為法匠,當強調被告人權之際,也應在個案上設身處地為國家所賦予公權力的員警多一分考量,讓民眾可以充分信賴警察能依法行使公權力,如此必定能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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