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啃長輩的逆襲-從判決瞭解法律對於「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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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37歲未婚男子阿昌(化名)是家中獨生子,因長期不工作、整天沉迷網路遊戲,連生活費都要靠父母接濟,無法獨立、自力更生。其老父親看不下去、依民法1128條規定提告要把阿昌踢出家門。台南地院法官審認阿昌父親主張有理,判阿昌須從父親的住家分離,此案還可上訴(新聞連結

台灣經濟產業面臨困境,景氣差、工作難找。即便找得到工作的年輕人也面臨長期低薪無解的情形。而找不到工作的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加上社會家庭價值觀改變、年輕男女晚婚或不婚的趨勢加劇,種種外在環境的衝擊讓年輕人乾脆回家當啃老族。

不過,當然沒有父母希望自己子女變成啃老族啃食家中財產,但萬一真的出現這樣窩居在家中、無法獨立自主生活的成年子女,爸媽有沒有什麼法律上的因應方式呢?

關於「家」的定義

「什麼?法律上竟然對於『家』有做出定義?」

(筆者按:我明白大家的驚訝,即便是念法律系的我們,也很少看到這些冷僻的條文 XD)

沒錯,民法第1122條明白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就是「家」。

而家中的成員,可分為 1.家長,以及除了家長之外的 2.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參照)。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所謂的「家屬」,不一定要有親戚關係,只要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都算是家屬。因此,假設未婚妻訂婚後就和未來公婆同住,即便未婚妻尚未和兒子結婚,也算是夫家中的「家屬」(23上3096判例參照)。

家長的產生

「那家長的人選要如何產生呢?」

原則上,家長的人選由親屬推舉。但無推舉的話,以中國人重視輩分的傳統,就直接由最尊長輩擔任;輩分相同者,就由年長者擔任。若被推舉人選不願擔任,還可指定親屬一人代理(民法第1124條參照)。

而擔任家長的主要任務就是管理家務,而且還可以委託家屬處理(民法第1125條參照),所以擁有分配家務的權限

讓啃老族分家的依據

對於「家長」、「家屬」的定義瞭解後,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分家依據的規定: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的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者為限(民法第1128條參照)。

新聞中的阿昌,已經超過20歲,當然是成年人,而且看來並沒有不能工作的特殊原因存在(從新聞中看來,唯一不工作的原因似乎是打電動打到沒有時間),因此,依照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確實是可以依此請求法院裁判阿昌離家自立更生的。

律師心底話

有時家中啃老族的出現,或許就是長輩默許、縱容的結果。因此,長輩未必真的希望這個啃老族離家吃自己。

所以要特別提醒大家,能依民法第1128條向法院訴請分家的人,就只有「家長」,如果是同居親屬看不下去長輩的錢財一點一滴流失用在供養米蟲上,就見義勇為的跳出訴請法院分家,還是會被法院駁回聲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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