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僅能留職停薪?立委莊競程籲申訴期間提供有薪假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性平三法今(20)日起進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實質審議!日前橫跨政治、影視、校園各界暴發性騷擾案件,引起社會關注。立法委員莊競程提出建議,希望申訴人提出申訴後,可以享有「有薪假」,而非目前行政院草案中的留職停薪。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在答詢時回應,這事涉及勞資雙方的權益,仍需凝聚各界共識。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門,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進行詢答。立法委員莊競程指出,最近一次調查顯示,每年約有20多萬人遭受職場性騷擾,其中8成的受害者選擇不提出申訴。要如何減少未申報的案件,並確保性騷擾不再發生?外界部分人士呼籲,讓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亦可享有有薪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對此表示,目前的草案中,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申訴人可申請留職停薪。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為了避免被害人因適法性問題要一再申訴,造成二度傷害,應該讓第一線經手的機關協助轉移案件;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並無行為人罰則,未來應考慮納入行政罰鍰,並定義情節重大的規範,以免雇主擔心遭行為人提告身陷兩難。

她強調,性騷事件實務上出現不少身份適用灰色地帶的問題,難以一次認定個案適用「性平三法」中的那一法條,建議應讓第一線經手的縣市社政單位、勞工局或警察單位,若經查申訴案件不符所管轄法律,可以轉給適用法律的單位,避免被害人要自行奔波、尋找申訴窗口的狀況。

衛福部長薛瑞元答覆質詢表示,擔心交由第一線經辦人員轉移案件,會讓業務集中到單一窗口,因此還需要研議;申訴流程簡化可再討論,但不宜放入法條。

吳玉琴也說,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草案賦予雇主能夠暫停行為人職務的權力,雖讓雇主能有處理案件的依據,卻讓雇主深陷風險。因停職期間並不給薪,可能讓雇主遭行為人提告損害賠償,未來勞動部應訂定詳細樣態指引,明確規範何謂「情節重大」,否則雇主陷入兩難,恐讓行為人無法獲得應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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