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猥褻女學生20次 台南優良教師「測謊未過」仍無罪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台南地區一名曾獲得校內優良教師的國小教師鄭姓男子,被自己導師班學生A女控訴強制猥褻至少20次,檢方偵結後依法起訴。不過,因本案性平調查報告結果反覆、除鄭男測謊未過外,無其他積極物證,因此台南地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日前判決鄭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與A女(化名)是師生關係,自2021年A女國小三年級寒假至2022年5月20日止,鄭男至少20次強制猥褻A女,涉犯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罪嫌。A女於偵查、社工家訪時指證歷歷,A女母親及其他教師也曾作證,學校亦有通報性侵害犯罪事件,不過,鄭男堅決否認犯罪。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A女曾證述被猥褻時「走廊有時候有人經過」,但鄭男身為智識正常之人,在同學或其他同事來來往往公開情況下,豈有可能毫不避諱其猥褻行為,陷自己於身敗名裂風險中?且A女長期受到強制猥褻犯行,卻未曾向任何人訴說,也無意圖躲避鄭男之舉,甚至上、下課或戶外教學時,A女與鄭男互動親近,此有LINE對話紀錄、班級活動照片、法院勘查筆錄等,均與常情有違。

合議庭認為,縱使A女陳述並無瑕疵,且前後一致,也不得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擔保A女陳述的真實性。

本案社工曾到庭作證指出,有觀察到被害人出現害怕情緒,並依心理創傷評估量表轉介諮商,但合議庭認為,社工觀察性質上仍屬第三人事後觀察,不可直接反推證明特定事實為真。

判決進一步出,被害人有無創傷後壓力反應,未必是遭受性侵害所致,仍應查明原因、是否與性侵害行為具有因果關聯;若不能確定其發生原因,不得作為不利於鄭男的證據。因此,縱使A女有臨床心理師評估為性侵害受害者創傷反應,也無從作為A女指控的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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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台南地院曾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對A女實施鑑定,有無遭到強制猥褻而引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結果為「案主於案發當下未出現顯著創傷反應;案件揭露後出現部分創傷反應,和與創傷事件有關的適應困難,導致選擇轉學」。本案審理期間,案主仍有部分創傷反應,但整體症狀嚴重程度未達創傷後壓力症的診斷標準。

鑑定報告還指出,由於案主性格慢熱、內向,被迫與原校好友疏遠,轉學及跨學區就讀較遠國中,需重新在陌生環境建立人際關係,這些都可能影響A女學習環境和人際圈,而強化其受害者的痛苦感。

法院認為,A女的創傷反應是在案件揭露後才開始出現,而事件揭露後,A女需要面對父母、同儕、師長、行政調查甚至訴訟過程的壓力,連成年人都不見得可以承受,何況是年幼的A女,是以A女創傷反應成因為何?實則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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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雖然刑事警察局對鄭男測謊,鄭呈現不實反應未通過測謊,但法院強調,但測謊的原理為一般人在說謊時產生的情緒波動,但受測者生理、心理及情緒狀態在不同時間之下,不可能完全相同,測謊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相比,不具有重複檢驗可獲得相同結果的「再現性」,縱使測謊可以作為檢警偵查手段,但於法院審判上無法僅此認定為有無犯罪之基礎。

雖然本案曾有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報告,認定鄭男構成強制猥褻,但法院表示,行政調查報告證據資料及調查方法沒有刑事訴訟來的嚴格,因此不拘束法院,而本案性平調查報告結果反覆,自然無法作為補強證據。

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鄭男有罪,也無從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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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優良教師被控猥褻女學生20次 「測謊未過」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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