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誹謗黃文玲 段宜康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段宜康103年在臉書發文,指控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二審獲判無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天遭駁回,段宜康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段宜康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發文指出,「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黃文玲不滿段宜康暗指蕭景田以鉅額貸款支持她,提起告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後,依加重誹謗、違反選罷法等罪起訴段宜康,台北地院一審判段宜康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高院二審認為,段宜康發表文章前,曾向黃文玲堂兄黃上揚、黃的友人林煥宗等人查證。黃上揚到庭也證稱,叔叔黃石城(黃文玲之父)曾說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合議庭因而認定段宜康貼文並非無據,改判無罪。

黃文玲不服二審判決,聲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並主張段宜康貼文前,未經合理查證。

新聞稿指出,二審認定段宜康臉書貼文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且事前已經相當查證,主觀上有合理理由確信所聽聞事為真,所為「質疑」、「批判」,尚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屬適當評論。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段宜康有罪的心證,二審採證認事,於法無違,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1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