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費 綜所稅可全數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每人每年保險費扣除額上限為2萬4千元,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二代健保實施後,補充保費也可全數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二代健保實施後,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繳納的補充保險費仍屬健保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於繳納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保險費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