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實名制三讀 並增訂狼師條款

女作家林奕含之死,引發補習班教師管理漏洞的爭議。為此,立法院院會今天(26日)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明定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教職員工招生廣告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外,補習班聘僱的外籍人士首次申請聘僱許可時,也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且補習班教職員工,若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案判刑確定者,應予解聘或解僱。 女作家林奕含事件引發補習班教師是否應實名制等管理的爭議,為保障學生權益,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定「狼師條款」,明定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份證明文件,並應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而外籍人士首次申請聘僱許可時,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且補習班負責人、教職員工對外招生或廣告時,必須實施實名制。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說:『(原音)對於社會所期待的實名制,明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了立院名稱案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以加強補習班人員管理,並且防止補習班的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的現象。』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經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僱。而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有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同時,修法也明定,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時,知道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時,除依法規通報外,也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若未依規定通報,可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