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老師涉猥褻13歲男學生 判賠15萬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台北市1家補習班林姓老師,涉嫌猥褻班上13歲男學生,男學生及父母求償新台幣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男及補習班徐姓負責人應連帶賠償男學生及父母15萬元。全案可上訴。

男學生指控,林男自民國107年暑假至108年1月間,以近乎每天發生的頻率,在補習班的樓梯間、地下室及教室等地,親吻他的耳垂、臉部並同時徒手撫摸他,或從背後突然緊貼環抱並隔著褲子撥弄、捏揉他的生殖器,甚至強行將手伸進褲內試圖觸碰生殖器。

男學生指出,雖然他以扭動身體、掙扎、推拒、試圖逃離現場等方式拒絕,但林男利用身形、力氣優勢及師長權勢地位繼續猥褻,並面露慍色表示「不要動」、「不然我就不教你們」。

男學生因為害怕林男不教他以後成績退步,更畏懼父親會到補習班理論而將事情鬧大,遭同儕及左鄰右舍議論、排擠,所以壓抑委屈,不敢向人吐露求援。直至得知有另一名同校少年向老師揭露本案後,他才鼓起勇氣向該老師吐露。

林男在案發後今年4月間自殺未遂,成為植物人昏迷至今,不過,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林男犯行明確,依強制猥褻罪將他起訴,目前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男學生父母主張,兒子原本上進乖巧,樂觀開朗,生活簡單而幸福,但事發後半夜常因噩夢而驚醒,時有恐慌、坐立難安、易對男性師長有畏懼情緒,嚴重欠缺安全感,要求林男及補習班徐姓負責人連帶賠償5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對男學生有強制猥褻行為,徐男為僱用人未盡管理監督之責,須負連帶責任,審酌兩造身分、地位、財產、經濟能力,判決林、徐須賠償男學生及父母15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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