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放棄適用免稅 財部鬆綁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從事進口生鮮農產品的營業人,部分擁有國內銷售免徵營業稅資格,卻將原來免稅發票,誤開成應稅發票交付給買受人,而被國稅局補徵營業稅,甚至開罰,業者紛紛申訴。財政部今(7)日預定發布解釋令,放寬業者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能回溯適用,不會再被補稅帶罰。 為了避免業者鑽稅法漏洞,財政部賦稅署強調,得追溯適用免稅規定的業者,過去不得藉由應稅、免稅交互開發票來規避稅負,而且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放棄免稅規定的業者,在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以防止業者取巧。 賦稅署官員表示,營業人銷售進口的生鮮農產品或免稅貨物,不會因為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而變成是銷售應課稅的貨物,亦即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對國內銷售時還是免稅貨物。營業人如仍需開立應稅發票,則應該申請放棄免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 各區國稅局在查核營業稅案件時,常發現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未經申請核准,即自行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直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不休的情形。 為化解相關爭議,財政部決定輔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只要補填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將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也就是可追溯適用。 財政部表示,經國稅局查獲但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營業人可補填放棄免稅申請書,以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