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換臉色情片牟利千萬判5年定讞 網紅小玉入監:壞路不要走

網紅「小玉」朱玉宸以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製作色情影片牟利,判刑5年有期徒刑定讞,另1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朱玉宸今天上午現身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時說,「壞路不要走。」他也向被害者道歉並表示,會積極談和解,看往後如何彌補。針對得易科罰金部分,也會與家人商談能否籌措。

網紅「小玉」朱玉宸(中)以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判刑5年有期徒刑定讞,他29日上午現身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中央社)
網紅「小玉」朱玉宸(中)以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判刑5年有期徒刑定讞,他29日上午現身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中央社)

新北地檢署日前通知朱玉宸今天報到執行。朱玉宸上午面對媒體聯訪時表示,希望大家以他為戒,不要犯罪,因為終究會付出代價,「呼籲正在犯罪或準備想要犯罪的人,看到我的下場就知道,真的不要走這個路,壞路不要走」。

全案起於,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Deepfake)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製成色情影片,牟利新台幣1000萬餘元,許多知名人物受害。

新北地檢署依妨害風化、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加重誹謗等罪起訴兩人。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朱玉宸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119名被害人有36人未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但一審就36人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論處相同刑度,明顯不當,量刑過輕。高等法院認定,朱玉宸為主謀,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分別量處7月徒刑,另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36罪,分別判處6月徒刑,且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

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