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彈劾權送蘇震清們嗎

從孫中山的理念建構出我國憲法的監察權,核心權力就是彈劾、糾舉、糾正。這些憲法上「準司法」權力,用意是要揪出政府內部貪汙舞弊、違法侵害民眾的「人」與「事」,一言以蔽之,目的是要「除垢防腐」。

這與立法院原本具有的立法權、政策決定權、預算審議權的設想不同。立法、政策、預算等權力,其作用主要在於辯論政府施政,但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各方利益團體就已有極高誘因透過合法的政治獻金、非法的行賄收買立法委員,為其修法或護航特定政策。例如最近被羈押的前後任立委們,就是收受利益人士的賄款,在憲法學的討論上,我們稱之為「被俘虜」的立委。原本應該「為國為民」的立委,到頭來,很有可能為了自己的口袋著想而以公害私。

以這次立委收賄案來說,蘇震清等立委透過「開研討會」來「偷渡」幕後金主的修法主張。如果我們再去修憲,將本應該客觀中立的監察權雙手奉上、免費送給立委,蘇震清等人豈不一手辦研討會、發便當、給出席費,賞紅蘿蔔「誘使」官員們做出對其有利的修法建議;另一手對膽敢造次反對的官員們祭出棍子,私下威脅如不順從,將立案調查你這小官員有無違法舞弊。各級官員們為了安全領到退休金,又會有哪一個敢忤逆大立委們呢?

這不是發夢編故事。監察院還沒廢除,理當「假裝」中立的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都能接受前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的「陳情」,對「曲棍球案」檢察官陳隆翔發動彈劾。如果日後監察委員與立法委員「合體」,「段宜康立委們」連「陳情」這道手續都免了,直接把看不順眼、找自己麻煩的政府官員拿來鞭打羞辱一番。這是國家之福嗎?

更不要說如柯建銘等人關說司法一案,到了立法院「自律」委員會,就被立委同僚們「和諧」掉了,我們真的放心把彈劾、糾舉、糾正之權交給立法院?

監察院的重點就是要「獨立行使」監察權。而立委的特徵就是「很不獨立」,上有黨主席的黨意要遵循,下有幕後金主的耳語小紙條要幫忙打點關照。再問一次,我們真的要把彈劾、糾舉、糾正權免費送給蘇震清們嗎?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