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務員買單「18K餐費」!監察院糾正羅東鎮公所批:監辦失當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委蔡崇義(左)、王幼玲(右)指出,羅東鎮公所為便宜行事,竟通知志工餐敘採購案的主驗公務員承擔18000元餐費,另要求修改辦理次數,導致相關承辦人員受到刑事追究。(組合圖/圖左、圖右皆為資料照)
監委蔡崇義(左)、王幼玲(右)指出,羅東鎮公所為便宜行事,竟通知志工餐敘採購案的主驗公務員承擔18000元餐費,另要求修改辦理次數,導致相關承辦人員受到刑事追究。(組合圖/圖左、圖右皆為資料照)

▲監委蔡崇義(左)、王幼玲(右)指出,羅東鎮公所為便宜行事,竟通知志工餐敘採購案的主驗公務員承擔18000元餐費,另要求修改辦理次數,導致相關承辦人員受到刑事追究。(組合圖/圖左、圖右皆為資料照)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辦理志工餐敘採購案,法院認定非核銷範圍,使部分公務員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嫌,另鎮公所為便宜行事,要求驗收人員承擔1萬8,000元餐費等情形,監察院今(14)日指出,相關行為監辦失當,亦有違失,對羅東鎮公所提出糾正,並籲宜蘭縣政府應督責所屬,落實加強廉政管理。

2022年成功連任的國民黨籍羅東鎮長吳秋齡,去年被控在111年3月20日席開55桌宴請志工,並在同年3月30日再開4桌宴請羅東鎮內家長會長及校長等,遭檢舉以餐會、紅酒伴手禮等涉及賄選,吳秋齡及民政課長朱昭安、佐理員邱秀紅等3人遭宜蘭地檢署起訴,吳秋齡也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不成立。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調查,經監察院於10月9日通過糾正案文指出,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第2次邀請對象並非志工團體,經法院認定非公務核銷範圍,導致部分職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機關首長等明知邀請對象非屬志工團體,仍執意為之,實屬不當;監委續指,鎮公所為求便宜行事,逕自通知主驗人承擔1萬8,000元餐費;公所主計室亦未盡到責任,明知辦理2次,卻輕率要求須符合契約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導致其他職員遭受刑事追究,監委認定監辦失當,均核有違失,有待檢討改進,爰移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歲末聯歡,第2次餐敘,鎮長避開承辦之民政課長,直接指示主秘辦理,主秘逕行交辦行政室與社會課主管等執行,公所主管明知其受邀人員資格存有疑義,仍指示所屬賡續辦理;鎮長、主任秘書等疑涉及詐取財物之罪,亟待檢調究明。監委續表示,公所辦理採購案未按規定與代表會審議預算科目執行,宜加強機關人員訓練及廉政教育,並強化採購監督機制,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
 
監委亦指出,羅東鎮公所主計室未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並善盡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洵有未當;林姓主計人員明知該案辦理2次,輕率要求業務承辦人與主驗人須依契約規定,將驗收紀錄等修正為1次辦理,以求契合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致同仁遭受刑事訴究,主計人員監辦失當,核有違失,亦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等,應一併檢討其責任。
 
監委亦表示,鎮公所辦理志工餐敘採購案,民政課承辦人邱秀紅佐理員及主驗人朱昭安課長應於履約前辦理契約變更,卻依林姓主計人員審核過程,於驗收紀錄變更為1次辦理,使其符合規定,以求順利結案付款。此舉涉及不實更改公文書,經宜蘭地院判處罪刑確定,雖有損公務人員及政府形象,惟其情可憫,且已受到相關懲處,公所後續應促其所內人員引以為鑑,勿再重蹈覆轍。
 
監察院也指出,羅東鎮公所執行廉政管理及內控機制未盡周全,辦理廉政風險評估推動及機關業務稽核、監辦事項等業務,亦未盡妥適,宜蘭縣政府應督責所屬落實加強管理及預防機制執行,預防類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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