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成立管委會 徐國勇:雖非萬靈丹、但是強制力第一步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火釀46死、41傷,由於該大樓70年以前建造住商混合用途建築物,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內政部研議強制規定老舊複合用途大樓成立管委會。面對外界質疑成立管委會不是萬靈丹,內政部長徐國勇今(10月18日)表示,至少是消防、公安方面強制力的「第一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徐國勇、消防署長蕭煥章、警政署長陳家欽等人,就高雄城中城案探討危老建築公安、環境維護、消防、獨老問題等報告、備詢。

為避免似事件再次發生,徐國勇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提出6項建築與消防安全管理精進措施。分別是,

  1. 要求地方政府一個月內盤點完成所有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業、歇業或荒廢者,全數納管。

  2. 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屆期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91條裁罰,可處於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3. 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過去大樓成立管委會只是輔導,但內政部將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地方政府討論實務改進及執行做法。

  4. 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合作,三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違者依《建築法》、《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裁處。

  5. 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有兩個以上場所的建築物且其管理權人不同時,為確保建築物整體安全,規範管理權有分屬特定建築物,應實施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事項。

  6. 提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完善消防設備師(士)的管理,將有效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正常運作。

面對外界質疑強制要求複合用途建築應成立管委會並非萬靈丹,甚至是「治標不治本」,徐國勇則說,但至少是消防公安方面,產生強制力的第一步。

營建署長吳欣修在立法院口頭報告表示,由於需要所有權人同意,現在尚還不能直接成立管委會,但一定要有管理組織,也要貫徹法規申報與公安檢查。待相關法規修訂後,未成立管委會者,政府將要求強制成立並納入罰則,盼所有權人不要規避法令,落實公寓大廈或複合式商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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